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导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责任较重的保证方式。那么你知道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怎么办吗?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应当肯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一般诉讼时效。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分为如下几类:一是普通时效期间;二是特别时效期间;三是最长时效期间;四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时效期间。这几类诉讼时效期间,除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外,其余几类诉讼时效期间均存在着中断的问题。既然《担保法司法解释》把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界定为诉讼时效,那么它就当然存在着中断的问题。如果认为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断的问题,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事实上,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本就是诉讼时效制度的题中应有之意。
二、否认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就无法确定这一诉讼时效的性质。现代民法上,规定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并且因该期间经过而产生权利性质的改变或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的是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这二者间的重要区别之一是前者是可变期间,存在着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情由,而后者是绝对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止及延长的情由。试想,如果不承认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就只能把这里的“诉讼时效”的性质认定为除斥期间。这显然是不可思议的。
三、《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的主旨是说明在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下,是否必然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由于保证存在着一般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之分,这自然要区别不同情况来分别加以规定。《担保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可见,在一般保证情况下,债权人必须首先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一般保证人才不会因保证期间的届满而免除保证责任。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情况下,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但这是否必然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也中断?如果在一般保证责任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就会产生对债权人明显不公的后果。因为债权人在经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后,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可能已经完成,保证人可能已经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有鉴于此,《担保法司法解释》在第三十六条中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二者存在着必然的联系。而在连带保证责任情况下,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后,保证人将不因保证期间的届满而免责,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因此而开始起算。由于债权人对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不分前后分别行使权利,所以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因而,《担保法司法解释》在第三十六条中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很显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在关于连带责任保证中,是将主债务诉讼中断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问题分别加以规定的。我们在理解该解释时,绝不能仅仅根据“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的字面,就简单地得出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断问题的结论。其实,在理解该解释时,只要结合民诉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即可得出正确的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若干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从这个条文中可知,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撇开被保证人即主债务人,而单独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在此情况下,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当然引起中断。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主要区别是:
1、保证期间首先是约定期间,其法定期间为任意性规定,在没有约定时适用。诉讼时效为强制性的法定期间。
2、保证期间是请求权消灭期间,即其届满之后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从债权(保证债权)消灭;诉讼时效是胜诉权消灭期间,其届满后实体权利并未消灭(有债务而无责任)。这些差别决定了该期间根本不是诉讼时效。
两者主要的相同或者近似之处是:
1、适用的对象都是请求权。
2、都是可变期间。担保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的“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表明,保证期间属于可以中断的期间。(3)起算时间有相同之处。诉讼时效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是对所有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的概括。具体到合同关系的诉讼时效而言,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必然是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时,而此时也恰恰是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则保证期间的使命完成,功成身退,而让位于诉讼时效,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从此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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