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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为房打官司婚后买的房为何女方没份?个人债务纠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08 14:45:19 人浏览

导读: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单独一方所负的债务。这种夫妻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既可以发生在夫妻登记之前,也可以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四类:一是按结婚时间划分;二是按双方是否达成共识为标准;三是按债务的性质为标准;四是按个人债务的内容和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单独一方所负的债务。这种夫妻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既可以发生在夫妻登记之前,也可以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四类:一是按结婚时间划分;二是按双方是否达成共识为标准;三是按债务的性质为标准;四是按个人债务的内容和成因来划分。1990年,赵女士与王先生走进了婚姻的殿堂,十年后,王先生名下有了一套房产。如今,两人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王先生将价值18万元的房产,平分给自己的两个姊妹。赵女士将丈夫告上法庭。10月1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审理。

赵女士与王先生结婚后,一直与王先生的母亲(muqin)住在王母家。2000年3月,王先生在和平区花7.5万“买”下一套56.8平方米的二手房,房产证上写着王先生的名字。可是,对于真正的买主,赵女士与王先生却各执一词。赵女士说,房子是两人共同攒钱买下的:1997年至1998年两人养辆130货车挣了些钱,两人以前有积蓄,娘家每月搭给自己1000多元。

而王先生表示:房子是自己的母亲(muqin)买下的。“我当时的工资只有100多,怎么可能攒下七万五?养车是在1996年,根本没挣几个钱。”他同时表示,赵女士上班的时间很短暂,基本处于无业状态,而岳母家也没有每月支付赵女士1000元的能力。至于房产证上为何写了自己的名字,王先生说:“这是因为我单位能报采暖费,而我们与母亲所住房子的采暖费已由母亲单位报销。”

据王先生及其两个姊妹介绍,房子是自家原来的老邻居张某卖给母亲的,“因为他们关系好,才便宜卖了七万五。”在法庭上,王家人还出具了张某卖的房子是王母买下的证明。

另外,赵女士与王先生都表示,这套房子被买下后一直由王母出租给高某,且租金由王母收取。对此,赵女士说:“我们原来住的房子有60多平,而买下的房子只有50多平,因此就没搬过去。这套房子我们只是让婆婆代管。”王家人则表示,之所以房子由母亲出租,租金由母亲获得,是因为房子是母亲拿钱买的,母亲买下房子就是要往外租,并没有让儿子、儿媳去住。如今母亲去世了,虽然这套房子的产权证上写的是王先生的名字,但房产应归母亲所有,因此王先生做出将18万元分给姊妹的决定。

此案此前的一审判决为,房产归王母所有。

夫妻离婚,房产该归谁?

新闻延伸

夫妻离婚,房产该归谁?

此案提示市民,买房时一定想好房产证上到底写谁的名字,以免日后发生纠纷。那么,离婚时夫妻应该如何分割财产呢?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

这种情况就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的

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3.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

这种情况,一般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2)对于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房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3)对于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依据《婚姻法》及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内容: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的。3.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因分家折产所分得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4.夫妻一方被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离家出走所需的日常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被告挪用公款,该款大部分用于个人挥霍,理应由被告负责偿还,是合情合理的,如有证据表明被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经营,那表明该债务为共同债务,应双方共同偿还,如触犯《刑法》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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