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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债务转化有哪些情形和法律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8 17:31:26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如何夫妻一方在结婚前存在债务,就是婚前债务。如何把夫妻另一方的婚前债务转化成共同债务?配偶作出承担婚前债务意思表示和法律规定的情形。还有我国和外国如何对婚前债务转化进行立法。法律快车...

  核心内容:如何夫妻一方在结婚前存在债务,就是婚前债务。如何把夫妻另一方的婚前债务转化成共同债务?配偶作出承担婚前债务意思表示和法律规定的情形。还有我国和外国如何对婚前债务转化进行立法。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婚前债务的转化。

  一、婚前债务的法理基础及转化情形

  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前,因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形成的债务叫婚前债务,它是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基于债的关系,可以向债务人请求给付,而且只能向债务人请求给付。而夫妻一方婚前所欠的个人债务,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不能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但是债的发生,除了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外,还可以因为当事人之间的意定或法律规定而产生。

  一方的婚前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有以下二种情形:

  1、债务人配偶在婚后向债权人做出承诺,自愿承担债务人的婚前债务,这是属于意定之债。配偶意思表示承担夫妻另一方婚前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配偶主张债务人的婚前债务。

  2、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

  二、我国与外国对婚前债务转化的立法

  (一)我国婚前债务转化立法

  对于婚前的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婚姻法》没有规定,最高法院的二个司法解释中也仅各涉及到一条。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1993年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权威解析,莫过于最高法院黄松有主编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一书,该书提到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转化的有以下几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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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转化婚后共同债务;

  2、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时,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

  3、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时,该房屋供夫妻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司法解释对这方面规定得非常简单,且是着重点也在于保护债权人;而对债务人配偶应当承担怎么样的责任等均没有具体的规定,加上法官理解的差异,案件的判决结果的公正性、统一性就很难达到;甚至会造成严重侵害债务人配偶的权益。

  (二)外国婚前债务转化立法

  关于对配偶一方的婚前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外国法对此也有规定,可以作为立法时的借鉴。

  1、瑞士规定:对于其他个人债务,夫妻一方仅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如果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清偿部分的价值不得超过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的一半。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增加所欠的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其债务清偿责任,仅对其所领受的财产范围内。

  2、意大利规定:夫妻一方以在共同财产中的应有份额为限,对一方债务中不能以一方财产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的保证责任,并且其清偿顺序在共同债务之后。但同时特别规定一方婚前财产被约定为共同财产的,共同财产就不超过该价值限度的一方婚前债务负责。

  3、菲律宾规定:负债的配偶无专有财产或专有财产不足的,除一方婚前缔结但已为家庭增益的债务之外的婚前债务,支付一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因一方的犯罪或准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可从共同财产中属于负债配偶份额的财产垫付;所垫付财产应在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扣除。

  菲律宾、意大利国家规定,一方婚前债务转为共同债务,配偶一方对外承担偿还责任,但偿还后可以向对方追偿。瑞士国家规定,一方婚前债务转为共同债务,债务人配偶仅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偿还。

  其他一些国家也对婚前债务的承担作出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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