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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时效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4 11:25:13 人浏览

导读:

立案监督行为是检察院独有的一种制度,是针对公安机关的一些立案活动的一种监督。在权力上属于相互制约,那么,立案监督时效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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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时效规定

  一、立案监督时效规定

  《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实行监督。

  第三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由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审查逮捕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经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第三百七十三条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审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办理。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审查逮捕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百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87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是:

  (一)依法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侦查。即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86条规定之情形,公安机关均应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其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依法对此予以审查和监督。

  (二)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除了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和自诉案件,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越权立案的违法情形。

  (三)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不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予以立案的,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予以纠正。

  三、立案监督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单位职务、住址、联系方式。)

  被申请单位: 公安局  分局

  申请事项:恳请贵院依法行使立案监督职责,依法纠正被申请单位在审查处理 涉嫌 案刑事立案过程中的违法不予立案的行为,敦促被 申请单位依法立案。

  事实理由:

  报案人认为,被举报人 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 罪,但是被申请单位却,即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单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肯定贵院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责令被申请单位对 涉嫌 案立案侦查。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1、《不予立案通知书》;

  2、《关于某某某涉嫌构成某某罪的举报信》;

  3、报案时提供的证据材料。

  立案监督的过程当中,并不是永久的对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进行监督,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的。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立案监督时效规定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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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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