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刑事辩护代理 > 办案程序 > 审判 > 审判监督程序的受理与审判

审判监督程序的受理与审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8 00:56:3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在进行审判的时候,审判监督程序的受理与及审判二者之间是存在着怎么样的一种联系的呢?主要的受理与及管辖,程序与及裁判,法律快车小编下文为您一一解析,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1、受理...

  在进行审判的时候,审判监督程序的受理与及审判二者之间是存在着怎么样的一种联系的呢?主要的受理与及管辖,程序与及裁判,法律快车小编下文为您详细解析,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1、受理与管辖

  在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管辖存在很大的灵活性与随意性,主要是实行以原审法院管辖为主,上级法院管辖为辅的操作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可以决定或者裁定再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1)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2)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3)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4)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第3条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1)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2)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3)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4)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由自己再审的。

  2、 程序与裁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回避原则与合议制度的要求,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开庭审理,以此反映法院对错案再行审理的认真性和严肃性,切实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司法原则。

  但有下列情形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1)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2)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裁判的;(3)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4)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5)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依法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page]

  人民法院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可依职权对正在服刑的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办理提押,同时可裁定中止执行原审裁判。对案件的重新审判,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原审裁判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的审查,不受申请原因的限制,也不受再审不加刑的限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但无论已生效的裁判是否经过再审,经过几次再审,都可再行提出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不受次数和时效的限制。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