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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上管辖权竞合的适用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9 09:26:38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导语:需要应用引渡在管辖权的竞合中,那么需要具备的条件与及要素是如何把握的呢?适用的原则有哪些?本国人不引渡原则、犯罪地不引渡原则和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这些原则都是结合着相应的法规而落实的,...

  核心导语:需要应用引渡在管辖权的竞合中,那么需要具备的条件与及要素是如何把握的呢?适用的原则有哪些?本国人不引渡原则、犯罪地不引渡原则和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这些原则都是结合着相应的法规而落实的,也是根据管辖权规范,法律快车小编下文与您一起探讨。

  引渡是指一国把当时在其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依该国的请求而移交给该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制度。国家间引渡罪犯必须有充足的合法理由,并满足特定条件后才可以进行,这已为引渡理论与实践所认同。

  至于引渡的理由和条件,国际法认为应由国内法来决定,尽管各国引渡法存在种种差异,但必须符合如下公认的条件:(一)请求国必须有刑事管辖权。引渡请求国向缔约国请求引渡,其前提要件是请求国必须对该犯罪有刑事管辖权,即依据国际法和请求国国内法,请求国需对该案件存在刑事管辖权,否则请求国就没有提出引渡的理由,因此,管辖权的有无是请求引渡的首要条件。(二)必须有引渡条约或互惠原则为依据。除了有引渡条约之外,国家间并不存在引渡义务。目前国际社会大多数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引渡都是以缔结有引渡条约为基本条件。关于引渡条约,包括双边和多边条约,这些条约对有关引渡的事项进行具体规定。(三)双重犯罪要件,也称为相同原则,是指某行为依请求国法律和被请求国法律都被认为是犯罪行为。又可以分为抽象和具体两类,各国引渡法中大多采取具体的双重犯罪原则,即不但要求实体上双方的法律有可罚性,在程序上还必须具备双方追诉的可能性。(四)一事不再理原则,亦称一事不二罚原则,即如果要求引渡的犯罪行为已经受到被请求国司法机关依刑事程序终局判决,则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可以拒绝,不论该终局判决是定罪判刑还是无罪释放

  对于我国立法和司法机关来说,针对近年来一些贪官及其他刑事犯罪嫌疑人竞相出走国门以求逃避刑事追究的现实情况,明确管辖权竞合在引渡上的适用原则很有必要。对于一个完全不含涉外因素的犯罪而言,在有引渡条约或互助原则为基础的前提下,本国对罪犯所在国有权主张引渡罪犯,而罪犯所在国也有遣送罪犯回本国的义务。但是如果请求引渡的国家与被请求引渡的国家对该犯罪行为都有管辖权时,被请求国是否仍需尽引渡义务,还是可拒绝将罪犯加以引渡,而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呢?对于这种管辖权竞合的情形,引渡究竟应如何进行不无疑问,笔者对此略作探讨。

  (一)本国人不引渡原则。

  本国人不引渡是引渡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是指一国对于在他国犯罪而逃回本国的国民,可以拒绝他国引渡的要求。这一原则在国际法上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同,并为大多数国家的双边或多边引渡条约所确认。例如,1957年的《欧洲引渡公约》第6条第1款规定,每个缔约国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国民。本国人不引渡原则的理由在于:被请求国对所属国民享有国籍管辖权,如果其同意引渡,就等于放弃行使本国主权,同时也违反国家保护本国国民的义务。因此在被请求国也有管辖权的情形下当事国间通常通过引渡条约的规定,被请求国可以拒绝引渡本国人,但仍需对该本国人进行审判并将结果通知他方。

  (二)犯罪地不引渡原则。[page]

  按照领土管辖原则,每个国家对在其领土内发生的任何犯罪行为都有刑事管辖权,该管辖权的行使是国家主权的具体表现。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在本国领土,但对他国权益或人民利益造成侵害,而受侵害国家依国籍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或普遍管辖原则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国通常不会放弃其管辖权而将犯罪行为人引渡给请求国。因为国家将在其领土内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引渡给外国,是被请求国放弃刑事管辖权的一种表现。因此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在被请求国领土内时,被请求国基于领土主权,以及调查和收集证据便利的理由,应自行审判该案,而拒绝他国的引渡请求。

  (三)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在国际上,某些犯罪行为对国际社会全体利益产生影响,却因为国际惯例还没有成为普遍管辖权原则适用的事项,使得犯罪者往往能够免于制裁。为惩治此类国际犯罪,国际间缔结了许多公约,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犯罪,缔约国可依公约的规定行使普遍管辖权,以扩大普遍管辖原则适用国家的范围,并防止罪犯逃避刑事责任。依这种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对公约所特定的犯罪负有防治及惩罚的义务,因此当犯罪行为人犯罪后逃离到其他缔约国境内时,理论上,该罪犯所在地国也应有管辖权。因此当其他有管辖权的国家向其请求引渡罪犯时,罪犯所在地国当然可以同意引渡请求;但是如果其因为任何原因拒绝他国的引渡请求时,就负有将该罪犯提交本国当局进行诉讼的义务,这就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换言之,对于逃至本国的罪犯,本国因负防治及惩罚义务也有管辖权。这样,被请求国依公约的规定,在引渡或起诉之间择一进行,实际上已被赋予“事实上”优先的管辖权,使犯罪者能确实受到惩罚,以维持国际社会的秩序与安宁,并达到惩治犯罪的目的。

  总之,由于科技和交通的发达,犯罪者可能短时间逃至千里之外,为帮助各国惩治犯罪,引渡制度的存在更显重要。对请求国而言,引渡能将逃匿或身处他国的犯罪行为人逮捕归案,以切实行使其刑事管辖权,并维护其法律的尊严;而对于被请求国而言,通过引渡制度的程序,可将犯罪行为人逐出本国领土之外,避免本国成为犯罪行为人的庇护所,进而维持社会秩序,因此引渡制度对于犯罪者的惩治确实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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