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街头互撞 危害公共安全被刑拘
导读:
核心内容:家庭纠纷引冲突,在街上互撞,引发交通受阻。这样的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其具体要如何处理?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通过案例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马鞍山父子驾豪车街头互撞事件,目前父子二人已被刑拘。
6月19日上午,在马鞍山市经商的杨某与其儿子因为家庭纠纷引发冲突。杨某儿子驾驶宝马轿车离开后,杨某立即驾驶奔驰轿车随后追赶。10时47分左右,杨某和儿子各自驾车行至雨山路欧尚超市路段时,开始相互撞击、追逐,至雨山路与军民路交叉路口两车撞击损坏,杨某下车追赶儿子未果,随后双方弃车离开现场。这一撞车事件导致该路段交通一度受阻,民警相继赶赴现场,迅速疏导交通、清理现场、调查取证。
【延伸阅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
(一)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私设电网,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任何个人、单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架设电网,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同时,私设电网也是一种危险方法,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种行为,无论是从主观方面还是从客观方面,都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二)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往往是出于故意。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性相当,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此外,刑法中规定醉酒驾驶并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这种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属于故意,目的往往是牟取非法暴利或者报复社会,其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四)以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属于故意,目的往往是报复社会或者寻求新奇刺激而向人群开枪射击。这种行为,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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