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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案外人保全异议如何审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6 04:06:27 人浏览

导读:

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可能因被告人或其他人的行为导致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不能或难以得到执...

  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可能因被告人或其他人的行为导致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不能或难以得到执行时,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从而保证附带民事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对财产保全不满可以提出异议,不止涉案双方当事人可以提财产保全异议,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也可以提财产保全异议。那么,法院对案外人保全异议如何审查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

  一、对于保全中的案外人异议审查只能作有限审查

  当案外人以保全的动产为其所有为由而提出异议时,法院应采取如下步骤:首先征询申请人意见,如果申请人同意对有争议的财产解除保全,则法院可以解除保全。当然实践中,绝大多数申请人为其自身利益,均不会同意解除保全,在此情况下,法院就应当对案外人提出的保全异议并就其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如果审查发现案外人提供的证明被保全动产为其所有的证据确实充分,申请人不能提供反驳证据或理由的,法院可以迳行裁定解除对该财产的保全;反之,如果案外人提供的证明财产权属的证据和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则可以迳行裁定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申请。

  但是,真正的难点亦是实践中遇到的大多数情况是,案外人提供的证据和理由与申请人反驳的证据和理由处于两可之间,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是否应当对争议的被保全财产的权属关系进行深入审查呢?是不可以的,因为法院在诉讼审理过程中对所涉的保全异议的审查不宜过于深入,否则在性质上就变成将诉讼所涉的实体纠纷与保全所涉的财产权属纠纷予以了合并审理。这种合并审理是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和精神的。

  二、当异议审查无法确定被保全财产权属时,法院应向申请人释明继续保全的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当法院认为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而不予解除保全时,除应告知异议人另行提起确权诉讼外,还应告知申请人可能申请保全错误的风险,并建议申请人另行提供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供替代保全。因为在被保全财产权属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暂不解除保全,系为了确保申请人的权利而牺牲了异议人可能享有的权利,这是在申请人和异议人之间的利益衡量中作出了向申请人倾斜的选择。之所以这样选择是因为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而异议人对其异议的真实性一般不会提供担保,所以从权衡两种选择可能造成损失的弥补难易度考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申请人的选择,即继续保全。但这种选择的风险在于如果异议人确系被保全财产的所有权人,那么在保全期间就可能对无过错的异议人造成损害。如果申请人在应当预计到这种风险的情况下,仍不同意解除保全,那么一旦经确权诉讼确认被保全财产为异议人所有,申请人就要承担因财产保全给异议人造成的损失。这样,在申请人和异议人之间就实现了利益的平衡。

  以上就是关于案外人提财产保全异议法院如何审查的相关问题的介绍,更多财产保全异议的知识可以到法律快车网站上查询,也可以直接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上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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