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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的并案侦查机制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31 15:24:3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职务犯罪案件的并案侦查机制可能遇到什么问题?我们将职务犯罪案件称为主案,与职务犯罪案件关联的其他非职务犯罪案件称为从案,并案侦查机制在很多地方刚刚起步,司法实践中可...

  核心内容: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职务犯罪案件的并案侦查机制可能遇到什么问题?我们将职务犯罪案件称为主案,与职务犯罪案件关联的其他非职务犯罪案件称为从案,并案侦查机制在很多地方刚刚起步,司法实践中可能碰到很多问题,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介绍对检察机关进行并案侦查时可能碰到的几个问题。

  (一)对从案进行并案侦查的原则

  首先必须符合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原则,这也是最主要的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国的刑事案件侦查机关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而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的侦查工作具有其侦查取证、侦查程序的特殊性;严格的保密性等特点,检察机关目前的侦查技术和专业能力并不适合这些侦查工作,检察机关若将这些案件并案侦查反而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因此笔者建议检察机关若发现从案属于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应该将从案移送,不进行并案侦查。

  其次是量力而行原则。检察机关对从案是可以并案侦查,而不是应当并案侦查,因此各地要结合自己的侦查能力和案件的复杂程度量力进行。从案可以分为贪污贿赂案件与其他刑事案件的“互涉案”、渎职犯罪的“原案”、职务犯罪的“后案”等三种类型。“互涉案”主要是指一人犯数罪及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情况,即数罪中罪名原本要属于两个以上侦查机关管辖的问题,对于这种案件如果案情比较复杂,如某人行贿又牵涉到黑社会组织犯罪等情况,即使检察机关并案侦查可以查明案件事实和有利于诉讼进行的,还是将从案交由公安机关等侦查为宜,专家建议对量刑幅度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互涉案”,在条件许可下可以并案侦查,对于量刑幅度在五年以上的“互涉案”,最好交由公安机关侦查。渎职罪的“原案”,是指从案是侦查与认定某些渎职罪的的犯罪事实所必须先行查清的案件,有25种渎职犯罪可能涉及原案的管辖和处理,或者说是以原案的成立为前提的,如徇私枉法罪,对这些渎职罪的“原案”,若公安机关等未先予立案的,检察机关在侦查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应该将这些“原案”并案侦查。职务犯罪的“后案”,是指行为人为使他人逃避职务犯罪追究,妨碍职务犯罪侦查,为职务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并构成犯罪的案件,主要有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窝藏、包庇罪、妨害作证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打击报复证人罪、妨害作证罪、伪证罪、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等,因为刑事诉讼法已经将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管辖做了明确规定,因此职务犯罪的“后案”若是涉及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不能适用并案侦查。对于其他职务犯罪的“后案”,在条件允许下可以并案侦查,这样能够确保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不受侵犯,同时“后案”的证据可以对职务犯罪案件起补充证明的作用,也有利于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值得注意的是,在对职务犯罪“后案”中的“伪证罪”并案侦查时,存在着证人被随意追诉伪证罪的刑事风险问题,因此相比其他“后案”的并案侦查,“伪证罪”更应该从程序和实体上严格把握,因为证人翻证、做虚假证言等客观上妨害了检察机关的顺利追诉,翻证的证人与办理本案的侦查机关存在着较严重的职业利益冲突,可能会成为侦查机关的“绊脚石”从而遭到侦查机关的报复性追诉。

  第三严格审批原则,从案的并案侦查应当层报至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1979年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由于没有必要的程序性设置,导致一些地方无限制运用这种权力,出现了一些问题和非议,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就取消了这一条。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因此在执行从案的并案侦查时,应该规范权力的使用,通过程序控制来防止权力的滥用。2000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决定》规定对重特大渎职犯罪案件所涉及的必须及时查清的案件,经上级检察机关同意,可以并案查处,司法实践中如湖北、吉林等省的重特大渎职犯罪的并案侦查是层报省级检察院批准。那么2013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实行以后,会碰到并案侦查是报请上级检察院批准还是层报省级检察院批准问题,从防止法条冲突、规范权力使用的原则出发,应该将对从案的并案侦查交由省级检察院批准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9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六部委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2条第2款规定,对于一人犯数罪的,可以对关联案件并案侦查,假设一个基层检察院所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数罪,其中一个是职务犯罪案件,一个是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根据现在的规定这两个案件可以并案侦查,但若规定并案侦查是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话,那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这个从案只要上级(即市一级)批准,这与《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9条规定需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相冲突。因此综上分析,将从案交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防止法条冲突,同时也有利于保护从案中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这种严格的程序设置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基层检察院对一些没必要并案侦查的案件进行并案处理。[page]

  (二)从案并案侦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1.立案报批

  既然法律规定可以并案侦查,检察机关就有权直接对从案进行立案侦查。笔者认为从侦查效率和保密角度出发,为了尽可能地减少案件材料传递环节,从案的并案侦查无需经过检委会讨论,而是由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提出意见经检察长同意后,将并案侦查报告、主案材料、从案材料等层报到省级检察机关批准,并案侦查的材料审核由上级侦查部门负责审核为宜,侦查部门可以邀请侦监、公诉两部门派员提出意见。虽说侦监、公诉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原本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从案的证据审核把关等业务能力一般比侦查部门侦查人员强,但若由两部门人员审核会出现一些监督制约机制不畅的问题,因为从案很有可能会走报请逮捕和审查起诉程序,若由侦监、公诉部门人员主导立案阶段的审查同意工作,那可能会影响侦监、公诉部门后续对从案的侦查工作的监督和证据的审查工作,即使是由部门其他人员进行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但因为从案的立案决定是经过科室人员审查、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同意等程序,就可能出现其他工作人员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对证据审核把关有所放松。

  2.拘留时间

  既然可以对从案并案侦查,检察机关就可以直接做出对从案犯罪嫌疑人的拘留决定,有关诉讼权利告知也由检察机关通知,但拘留时间长短如何执行将是以后执行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即对于检察机关并案侦查的从案的犯罪嫌疑人拘留时间是按照公案机关对拘留的规定还是检察机关对拘留的规定目前还没确定的说法,在还没有明确规定之前,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出发,对从案的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暂时以检察机关对拘留时间的规定来执行。

  3.从案的逮捕问题

  200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确定了省级以下检察院的职务犯罪侦查的报请逮捕须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但对于并案处理的从案的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权应当由本级检察机关还是上级检察机关行使还未明确。笔者认为从案也应实行跟主案相同的审查逮捕程序,因为从案是从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和诉讼进行而并案侦查的,整个立案、侦查都是由检察机关执行,将从案按照主案的逮捕上报一级来操作的话有利于上级侦监督部门更好地对主案进行审查;有利于上级侦监部门发现和纠正从案并案侦查过程中的错误;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和分案后的浪费;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减少同级审查逮捕时对可以不予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逮捕的情况发生。此外也有助于审查逮捕过程中的回避问题的解决,一般县级检察机关由于侦查人员较少,在办理主案过程中就存在着经常要抽调其他科室人员参与办案的情况,现在有了从案的并案侦查权,加上侦监部门对从案证据审查上的业务优势,在实践的侦查过程中会产生从侦监等部门抽调人员进行侦查或由侦监人员指导侦查的问题,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0条规定“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得承办本案的审查逮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而一些基层检察院侦监部门人员只有3、4人,若将从案还交由同级侦监部门审核,审查逮捕人员回避的问题就会产生,也不利于基层检察机关整合资源通过查处从案为主案的侦破提供帮助。而且笔者认为将从案的逮捕权交由上一级检察机关行使也是符合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审查逮捕的形式分两种,一种是审查批准逮捕,适用于针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报请逮捕的案件,一种是审查决定逮捕,适用于检察机关报请逮捕的案件,并案侦查权授予检察机关对从案的立案侦查权,即从案由检察机关立案由检察机关报请逮捕,故而要采用审查决定逮捕程序,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的审查决定逮捕程序就规定了省级以下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但对主案的审查决定逮捕的期限是否适用于从案的问题,在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之前,对从案谨慎地应以7日内做出审查决定逮捕为宜。[page]

  4.律师会见的问题

  从案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律师会见制度,即使主案是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从案中的律师会见也不需要经检察机关批准,同时,侦查部门也应及时通知案管部门有关从案的并案侦查情况,从而防止律师在侦查阶段向案管部门递交有关材料时出现不予接收等衔接不到位的情形。

  5.侦查终结的问题

  检察机关若对从案进行立案侦查,则从案的侦查终结理应由检察机关完成。但侦查终结后会碰到移送审查起诉、撤案等情况如何处理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对于从案的撤案笔者建议也走人民监督员程序,这样可以增加外部对检察机关并案侦查机制的监督;对于从案如何移送审查起诉,笔者认为要结合主案的情况区别对待,若主案也是要移送审查起诉的,那从案也由检察机关侦查部门连同主案一并移送审查起诉为宜,这样可以增加司法效率加快诉讼进行,进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尽早结束;若主案由于证据不足或法律认识等问题而撤案,而从案却构成犯罪的,由于主案的原因使检察机关对从案并案处理失去法理上的支持,因而建议将从案侦终结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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