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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的并案侦查权效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31 15:23:4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律师作为辩护人身份提前介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规定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新刑事诉讼法也给予检察机关一些侦查措施和手段。以...

  核心内容: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律师作为辩护人身份提前介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规定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新刑事诉讼法也给予检察机关一些侦查措施和手段。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的并案侦查权效用。

  授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相关联案件的并案侦查权能让基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能更好、更快地适应,具体理由如下:

  (一)减少侦查取证过程的法律风险

  言词证据在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中占有重要的位置,2013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对言词证据的要求是非常高的,其中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等肯定会利用上述几条的规定对检察机关的言词证据取得程序提出质疑,尤其会提出检察人员是以威胁方法取证的观点,有些证人出庭作证也极有可能提出是因为检察人员威胁才被迫作证的。因此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过程中尤其是要注意技巧和策略,检察机关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时,完全可以利用犯罪嫌疑人的亲近人员跟本案有关联的行为或证人跟本案有关联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话也可以归检察机关管辖的“点”,最大程度地达到讯问和询问的最佳效果,即使律师或出庭证人作证提出这些言词取得属于“威胁”并要求调出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这些言词证据仍然会被法院采纳。因为通过这种方式取过来的言词证据不会属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非法证据,即跟犯罪嫌疑人和证人讲法律允许的检察机关可以并案侦查的情况肯定是不能属于“威胁”的范畴。

  (二)有利于更好地打击职务犯罪案件

  当前,职务犯罪呈现出日益复杂的趋势,犯罪手段日趋隐蔽,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增强。而且,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或侦查过程中,经常会发现跟其他刑事犯罪相互交织问题,即职务犯罪的线索隐藏在非职务犯罪的背后或者与非职务犯罪相互渗透的情形。通过并案侦查,可以最大限度地集中犯罪信息,研究犯罪手段规律,增强突破案件的能力;可以利用调取的关联的数个案件的证据进行多方印证,还原案情,正确查明案件事实;可以最大限度地缩小知情面,防止侦查秘密的泄露。[page]

  (三)有利于提高侦查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职务犯罪案件与之相关联的案件相互间在案件事实和证据调取等方面多有重合,通过并案侦查,有些诉讼程序就无需重新开展,有些证据无需重新调查,案件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予以侦查终结。并案处理使牵连案件不再需要通过繁琐的跨部门审批手续,也避免了部门之间对案件定性的争论,使牵连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一并移送审查起诉,进入审判程序,从而大大节约了诉讼成本和诉讼时间,保障了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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