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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对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30 08:19:22 人浏览

导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最高国家检察机关,领导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我国法律的正确实施。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那么,最高检对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是怎样的呢?法律快车小编带您来看一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最高国家检察机关,领导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我国法律的正确实施。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那么,最高检对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是怎样的呢?法律快车小编带您来看一下。

  一、最高检对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

  1、刑事立案监督应当坚持监督与配合相统一,人民检察院 法律监督与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相结合,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2、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 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和 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

  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二)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

  (三)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二、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肩负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安全的职责,并具有同犯罪做斗争的丰富经验和必要的专门侦查手段。因此,法律把绝大多数需要侦查的刑事案件交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是与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办案条件相适应的;同时,也是完全符合同犯罪做斗争的需要的。

  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赃车流入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

  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这类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8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案,贿赂案,挪用救灾、抢险等款物案,挪用公款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等,以及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8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9章的有关规定,这类犯罪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案,泄露国家秘密案,徇私枉法案,徇私舞弊案,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案等。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刑讯逼供案、报复陷害案、非法搜查案、暴力取证案以及破坏选举案等。

  法律快车小编总结:最高检对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包括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依法立案的案件、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的以及立案是否合法进行。总的来说,刑事立案监督是一种司法救济程序,当刑事立案活动可能造成司法不公的时候,检察机关将依法提供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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