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刑事立案监督的法律规定
导读:
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毕竟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尤其是刑事案件关乎当事人的生命与自由,更是马虎不得,我国法律中也规定了对刑事立案监督的具体条文,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给大家带来当事人刑事立案监督的法律规定的相关知识。
立案程序,是立案阶段各种诉讼活动的程式、次序和形式。立案程序主要包括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材料的审查和审查后的处理。
(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不论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接受的控告、举报、报案、自首材料还自己发现的案件材料,都应当进行审查。
(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公检法机关对案件材料审查后,应当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其他相应的处理。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还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人民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权。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如果其控告的内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的规定时,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的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为: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除人民检察院管辖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通知后应当立案。"
刑事案件监督是一种司法救济程序,而不是刑事立案的必经程序。刑事立案主体依法享有刑事立案权,但这种权利是附有条件的,即必须在依法的前提下运作。当刑事立案活动没有依法进行可能会造成司法不公时,将受到刑事立案监督权的程序制约和法律评价。鉴于立案监督权的这一属性,它具有监督主体的明确性、监督对象的特定性、监督活动的合法性、监督手段的强制性、监督内容的实效性等五个特征。
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可以有效地解决执法工作中的有法不依、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问题,还可以有效地减少和避免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活动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防止执法不严等不良现象发生,从而确保法律的统一和正确的实施。加强刑事立案监督,有利于加大打击力度,严惩刑事犯罪。
特别是检察机关介入到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阶段后,可以及时掌握侦查机关、破案情况,发现漏犯、漏罪以及不该立案而立案等问题,纠正有案不立、不破不立、打击不力以及侵犯人权等现象。加强刑事立案监督,有利于改变检察机关过去那种坐堂办案的被动监督局面,检察机关主动延伸到侦查机关办案的初期阶段,监督检查执法工作的合法性,更能使侦查监督的效果落实到实处。
对于刑事案件是否立案,侦查机关要审查材料,依法办事,遵守程序,其他机关和社会团体也要积极进行监督。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当事人刑事立案监督的法律规定的相关知识,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联系法律快车小编进一步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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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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