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无案刑事底的签保守行为
导读:
香港的法律制度大致沿袭自殖民地时期的宗主国英国。1997年主权移交后,《基本法》开始实施,是香港作为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宪制性文件。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香港的法律制度得以继续以普通法为依归,并由多条本地法例作补充。因此,香港的法律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制度截然不同。在刑事案件中,香港的刑事判罚是怎么进行的呢?
在刑事案件的判罚当中,俗语所称的签保守行为可分为两类,其一是法律上所称的有条件的释放,英文是Conditional Discharge,法庭会要求当事人在一段时间内,通常是一年至年半的时间,不再犯事,如果犯事的话,便要向法庭缴罚款项,由五百元至二千元不等。
有条件的释放是在当事人承认控罪,或在法庭被判有罪之后,由法庭宣判的刑罚,因此,虽然判罚轻微,当事人也是有刑事案底的,不会申请得到无犯罪纪录証明书(俗称良民証)。但是,因为这类判罚轻微,当事人可以得到罪犯自新条例的优惠,如果在定罪的叁年内不再犯事,他便可以在很多情况下,说自己没有刑事案底。
另一类的签保守行为是没有刑事案底的,裁判司是因太平绅士条例所给予的权力,可在当事人不获定罪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签保守行为,这等签保安排,因为当事人并没有承认控罪,便不会被认为是刑事案底,所以便可以得到良民証,但是,这签保和档案的纪录,会存在警方的档案之中,假如当事人在签保其间再次犯事,便会被罚,但仍旧会被视为首次被定罪。这类无案底的签保,只会限于一些轻微的控罪并环境特殊的因素,例如是当事人年少,只得十五岁左右,加上是没有犯过事,甚至是精神上有问题的缘故。
一名自称基督?传?士的五十叁岁男子,2月1日在秀茂坪道城隍庙内,用喷水壶装满橄榄油往城隍庙,把庙中的所有神像喷污当场被逮,他被控一项刑事毁坏罪,于观塘裁判法院获控方不提证供起诉,准以二千元签保守行为两年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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