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导读:
自首可以说是最能够减轻刑罚的一种行为了,对于那些犯罪嫌疑人有自首这个情节的罪轻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罪重的也可以相应的减少刑罚,所以说抗拒从严,主动接受法律的判决才是犯罪嫌疑人的出路,下面我们来看看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什么是一般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构成一般自首的条件
1、犯罪分子必须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发现,或者犯罪事实虽已被发现,但犯罪分子尚未被发现,或犯罪事实 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现,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司法机关传唤、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投案。投案人无论出于后悔、害怕、预感到已被发现或其他动机均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自动投案一般是由犯罪分子本人亲自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若犯罪分子由于某些客观原因不能亲自投案,可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以信件、电话、电报投案。
2、犯罪分子投案后应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如果避重就轻,或者故意制造假象掩护犯罪同伙或犯罪组织,或以其他方式掩盖罪行的,都不能算自首。
3、犯罪分子必须接受审查和裁判。
犯罪人投案并交代罪行后,必须听候、接受司法机关的侦察、起诉和审判,以表明其确有悔罪的诚意,并不得逃亡他处或隐匿。若犯罪人以信件、电话或其他形式投案并交代罪行后,又反悔并逃亡或隐匿,则不视为自首。《刑法》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以上级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全部内容,一般自首是相对特别自首来说明的,我国刑法上的自首大多数是一般自首,罪犯自首不仅可以节省司法成本,提高案件效率,也是犯罪嫌疑人减轻刑罚的重要标准。
(责任编辑:陈墨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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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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