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是一罪还是数罪?
导读:
案情:2008年7月,被告人吴某用钢管、捅条和扳机在家制造了一杆土枪,准备偷偷打猎。2009年1月14日,吴携带自制火枪与本村村民刘某(男,死年62岁,系吴之表叔)到本村五组的对窝沟山上打猎。上山时,刘某沿沟左侧向山梁上走,负责“撵山”,吴沿沟右侧向山梁上走,负责“打枪”,当吴走到一片竹林下边,听到左侧竹林中有刷刷的响动声,吴以为是猎物便开枪射击,后到竹林一看,刘某被击中死亡。经勉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系散弹枪致左大腿损伤(股骨粉碎性骨折,股动脉破裂)发生创伤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私自制造火枪,并在偷猎中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问题:此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评析:所谓罪数,指犯罪的单复或个数,在刑法理论上指一罪与数罪。一罪有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法定的一罪,包括结合犯和集合犯。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关于罪数的判断标准,我国理论界主张犯罪构成标准说。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要件的统一,是犯罪成立要件的整体,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犯罪即可成立。所以判断罪数是一罪还是数罪,应当以犯罪构成为标准,行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是一罪;行为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是数罪。另外还应结合刑罚的具体规定,刑法如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处理。如我国《刑法》第198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即应按保险诈骗罪与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上述理论在我国刑法总则中并没有具体规定,但其原理已体现于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中,且为司法实践所接受。本案中,被告人吴某非法制造枪支藏于家中,后又与他人打猎,误将他人当作猎物打死,其行为同时符合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该三罪的犯罪构成比较清楚、简单,这里不再赘述)。故法定的一罪予以排除;但由于非法制造枪支行为吸收非法持有、私藏枪支行为,仅仅成立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被吸收不再论罪,即吸收犯。那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非法制造枪支罪是否构成想象竞合犯或牵连犯等实质的一罪或处断的一罪呢?答案是否定的。想象竞合犯是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非法制造枪支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两个不同的行为造成的两个犯罪形态,故其不属于想象竞合犯。虽然其非法制造枪支行为与过失致人死亡行为是两个以上的行为触犯了不同的罪名,但行为之间没有牵连关系,且非法制造枪支与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一个是故意犯罪,一个是过失犯罪,不属同一犯罪目的。故其也不属牵连犯。同样,非法制造枪支、过失致人死亡也不是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不属继续犯;也不是在制造枪支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不属结果加重犯;也不是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不属连续犯;非法制造枪支行为与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之间不具有吸收关系,也不属吸收犯。综上,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数罪并罚。杨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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