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刑罚量刑 > 缓刑 > 关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能否

关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能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1 01:25:00 人浏览

导读:

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日期:19970120实施日期:19970120文号:高检发释字(1997)2号内容:名称:关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能否调动工作的批复章名:全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你院〔1996〕桂检监字第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日期:19970120
实施日期:19970120
文号:高检发释字(1997)2号
内容:
名称:关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能否调动工作的批复
章名: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1996〕桂检监字第21号《关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后仍留原单位工作的人员在缓刑考验期内能否调动工作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为严肃缓刑的考察执行,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一般不得调动工作。对缓刑考验期已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并有认罪、悔罪态度,工作表现良好,确因工作特殊需要调动的,应当由所在单位报经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调动手续。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