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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儿子冒领亡父工资41个月获刑三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6 05:45:53 人浏览

导读:

原在霍邱县某医院任职的工作人员刘某于2006年初病故并火化,其工资本应上报核销,但任该医院会计的刘某儿子刘小某却没有这样做,而是继续为其父填花名册上报领取刘某的工资,至案发时刘小某已冒领41个月(从2006年2月至2009年6月)工资共30760元,又领取刘某的奥运

  原在霍邱县某医院任职的工作人员刘某于2006年初病故并火化,其工资本应上报核销,但任该医院会计的刘某儿子刘小某却没有这样做,而是继续为其父填花名册上报领取刘某的工资,至案发时刘小某已冒领41个月(从2006年2月至2009年6月)工资共30760元,又领取刘某的奥运补助费120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小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319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鉴于被告人刘小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具体案情作出一审判决,刘小某犯贪污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追缴违法所得31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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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刑法修正案八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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