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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伪造选票破坏人大代表选举被判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6 19:17:18 人浏览

导读:

辽宁省灯塔市法院4日对一起罕见破坏人大代表选举案进行一审宣判。该市土佳屯村的村民刘某某、石某某、於某某三人在选举人大代表过程中伪造选票,破坏了选举秩序,均构成破坏选举罪。为此,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石某某、於某某则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

辽宁省灯塔市法院4日对一起罕见破坏人大代表选举案进行一审宣判。该市土佳屯村的村民刘某某、石某某、於某某三人在选举人大代表过程中伪造选票,破坏了选举秩序,均构成破坏选举罪。为此,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石某某、於某某则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某、石某某、於某某都是辽阳市下辖的灯塔市烟台街道土佳屯村村民。2007年灯塔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期间,刘某某担任本村选举委员会主任,石某某、於某某担任本村选举时的监票人。刘某某出于个人目的,指使石某某、於某某把该选区的候选人吴文霞、阚俊荣的名字从选票上划掉,而另填上曹某某的名字。

  石某某、於某某在得到刘某某的授意后,不遵守监票工作的相关规定,偷偷将该选区的选票划了700多张,将不是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曹某某填上,使曹某某当选为灯塔市的这届人大代表。吴文霞、阚俊荣因此失去当选机会。

  根据《刑法》第256条的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灯塔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石某某、於某某的行为,符合破坏选举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惩处,于是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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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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