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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xx诱发并帮助其妻自杀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6 01:46:02 人浏览

导读:

被告人:邵建国,男,29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原系银川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文化街派出所民警。1991年8月29日被逮捕。1990年4月30日,被告人邵建国与本所部分干警及联防队员沈(女),应邀到苏家喝酒。喝完酒后,几个人一起在返回派出所的途中,与邵建国的妻子王彩
被告人:邵xx,男,29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原系银川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文化街派出所民警。1991年8月29日被逮捕。

  1990年4月30日,被告人邵xx与本所部分干警及联防队员沈××(女),应邀到苏××家喝酒。喝完酒后,几个人一起在返回派出所的途中,与邵xx的妻子王彩相遇。王彩原来就怀疑邵xxxx××关系暖昧,看到邵xx又在一起,更加怀疑邵、沈的关系不正常,便负气回家。当晚7时许,邵xx与王彩在家中为此事争吵不休。争吵中邵xx说:我不愿见到你。王彩说:你不愿见我,我也不想活了,我死就是你把我逼死的。邵说:你不想活了,我也不想活了,我们两个一起死。邵把自己佩带的五四式手枪从枪套里取出,表示要与王彩一起自杀。王彩情绪激动地说:要死我就死,你别死,我不想让儿子没爹没妈。王彩两次上前与邵夺枪没有夺到手,邵即持枪进入卧室。王彩跟进去说:要死我先死。邵说:我不会让你先死的,要死一块死,你有什么要说的,给你们家写个话。王彩便去写遗书,邵在王快写完时自己也写了遗书。随后,王对邵说:你把枪给我,我先打,我死后你再打。邵从枪套上取下一颗子弹上了膛,使手枪处于一触即发的状态。王彩见此情景,便从邵手中夺枪。在谁也不肯松手的情况下,邵xx把枪放在地上用脚踩住。此时,王彩提出和邵一起上床躺一会,邵表示同意,但没有把地上的枪拣起。邵躺在床里边,王躺在床外边,两人又争执了一会。大约晚10时许,王彩起身说要下床做饭,并说:要死也不能当饿死鬼。邵xx坐起来双手扳住王彩的双肩,不让王拣枪。王说把枪拣起来交给邵,邵便放开双手让王去拣枪。王彩拣起枪后,即对准自己的胸部击发。邵见王开枪自击后,发现王胸前有一黑洞,立即喊后院邻居贾××等人前来查看,同时将枪中的弹壳退出,把枪装入身上的枪套。王彩被送到医院,经检查已经死亡。经法医尸检、侦查实验和复核鉴定,王彩系枪弹近距离射击胸部,穿破右心室,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属于自己持枪击发而死。

  「审判」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邵xx犯故意杀人罪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王彩之父王善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邵xx赔偿其为王彩办理丧葬等费用共计1100元。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邵xx身为公安人员,明知其妻王彩有轻生念头而为王彩提供枪支,并将子弹上膛,对王彩的自杀在客观上起了诱发和帮助的作用,在主观上持放任的态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负刑事责任。由被告人邵xx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邵xx确无赔偿能力。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于1992年11月17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邵xx有期徒刑七年。

  宣判后,被告人邵xx和附带民事原告人王善宽均不服,提出上诉。邵xx的上诉理由是:主观上没有诱发王彩自杀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帮助王彩自杀的行为。王善宽的上诉理由是:邵xx有赔偿能力。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二审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经该院主持调解,邵xx赔偿王善宽1100元已达成协议,并已执行。对刑事诉讼部分,该院认为,上诉人邵xx在与其妻王彩争吵的过程中,不是缓解夫妻纠纷,而是以一起死、给家里写个话、掏出手枪等言词举动激怒对方。在王彩具有明显轻生念头的情况下,邵xx又将子弹上膛,使手枪处于一触即发的状态,为王彩的自杀起了诱发和帮助作用。邵xx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王彩自杀的结果,但他对这种结果持放任态度,以致发生了王彩持枪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邵xx诱发、帮助王彩自杀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邵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于1993年1月14日裁定如下:驳回邵xx的上诉,维持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刑事判决。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邵xx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有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邵x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王彩是自杀身亡的,邵xx没有杀人的故意,也没有杀人的行为。而且邵、王二人属于相约自杀,王彩自杀,邵xx没有自杀,不应追究邵xx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邵xx在与其妻王彩争吵的过程中,拿出手枪,将子弹上膛,对王彩拿枪自杀制止不力,并非故意杀人。但邵xx违反枪支佩带规定,造成了社会危害,后果严重,应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类推定违反枪支佩带规定致人死亡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邵xx的行为与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最相类似,应比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类推定提供枪支帮助配偶自杀罪或帮助自杀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邵xx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邵xx、王彩夫妇在争吵的过程中,王彩说:我不想活了,这是王出于一时激愤而萌生短见,并非一定要自杀,更没有明确的自杀方法。此时,邵xx不是设法缓解夫妻矛盾,消除王彩的轻生念头,而是用两人一起死、给家里写个话和掏出手枪等言词举动,诱使和激发王彩坚定自杀的决心。当王彩决意自杀,情绪十分激动,向邵xx要手枪的时候,邵又把手枪子弹上膛,使之处于一触即发的状态,这又进一步为王彩自杀提供了便利条件,起到了帮助王彩自杀的作用。尽管王从邵手中夺枪时,邵没有松手,随后把枪放在地上用脚踩住,但当王彩提议两人上床躺一会的时候,邵没有拾起手枪加以控制,反而自己躺在床里,让王彩躺在床外,使她更接近枪支。邵xx明知自己的上述一系列行为可能造成王彩自杀的后果,但他对此持放任的态度,终于发生了王彩持枪自杀的严重后果。邵xx诱发和帮助王彩自杀的行为,其实质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在我国刑法对这类行为没有另定罪名的情况下,以故意杀人罪追究邵xx的刑事责任是适当的,无须类推。持这种意见的人还认为,邵、王二人的行为并非相约自杀。相约自杀必须是双方都有真实自杀的决心,如果一方虚伪表示愿与另一方同死,实际上却不愿同死,就不能认为是相约自杀。从本案的情况看,邵xx虽然表示要与王彩一起自杀,继王彩之后自己也写了遗书,但事实表明他并没有真实自杀的决心。王彩自杀之前,手枪基本上控制在邵xx手中,邵如果真的要自杀,完全有可能用手枪自杀,他并没有这样做。当他发现王彩自杀之后,他也没有自杀,而是把手枪收起装入枪套,破坏了现场。因此,认为邵、王二人属于相约自杀的观点是难以成立的。[page]

  一、二审法院采纳了上述第四种意见,对被告人邵xx的行为定故意杀人罪,是正确的。

  附带指出,一审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既然认定被告人邵xx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确无赔偿能力,就应当在判决书的结果(即主文)部分写明被告人邵xx免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善宽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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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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