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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四少年因琐事砍伤他人获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4 09:28:05 人浏览

导读:

海南省四少年因琐事砍伤他人获刑,海南儋州男子小强为给干妹妹出头,召集同伙报复时打错人;又因被一伙人追打,便与同伙共谋报复,满城寻找后误以为街上的一伙人是此前追打他们的人便上前砍打。然而两起报复...

  海南省四少年因琐事砍伤他人获刑,海南儋州男子小强为给干妹妹出头,召集同伙报复时打错人;又因被一伙人追打,便与同伙共谋报复,满城寻找后误以为街上的一伙人是此前追打他们的人便上前砍打。然而两起报复事件的双方根本互不相识,报复不仅搞错对象,还要赔钱蹲监狱。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报复闹乌龙的二审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小强认为一辆红白相间仿本田战神男士摩托车的车主曾欺负其干妹妹,便召集朋友寻找该款摩托车车主伺机报复。2015年3月6日22时许,小强伙同小华、小明等人在儋州市那大镇某酒店停车场发现一辆该款摩托车。小强等人误认为该摩托车的主人就是欺负其干妹妹的人,便电话联系小虎等人一起来帮忙。22时30分许,王某到该酒店驾驶摩托车欲离开时被小强、小明等人持刀追砍,王某受伤逃走后,小强、小明等人又持刀打砸王某的摩托车。随后,小虎、小华等人分别驾驶摩托车载小强、小明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王某构成重伤二级、八级伤残。

  2015年3月14日22时许,小强、小明、小华等十余人在那大镇文化广场被一伙人持刀追打,小强等人骑摩托车逃走后共谋伺机报复。3月15日零时30分许,小强、小明、小华等十余人驾驶摩托车路过那大镇人民西路与龙门路交叉路口处时,误以为小文、小军等人是追打他们的那伙人便持刀追砍,将小文、小军砍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小文构成轻伤一级,小军构成轻伤二级。

  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小强、小明、小华、小虎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二级、八级伤残;小强、小明结伙持刀故意伤害两名未成年人,致一人轻伤一级、另一人轻伤二级,应从重处罚。一审判决小强、小明、小华、小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一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小华、小虎分别被判处缓刑二年。

  一审宣判后,小明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海南二中院主审法官通过耐心细致的法律释明,使小明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表示服判息诉,海南二中院准许其撤回上诉。

  ■法官说法■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小强在参与第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小明、小虎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小华在参与第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且致被害人重伤,应承担刑事责任,但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小华对第二起故意伤害案件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应从轻处罚。

  经法庭主持调解,四被告人的亲属和王某达成和解协议,王某表示谅解,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小强是第一起案件的组织者,也是第二起案件的积极参与者,且在参与第二起故意伤害案件时已满十八周岁;小明积极参与两起故意伤害案,均是主犯;小华、小虎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因小强、小明、小华的伤害行为致使小文、小军遭受经济损失,三被告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小强参与第二起案件时虽已成年,鉴于其没有经济收入,由其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小华、小虎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又是从犯,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时有发生,由于他们社会阅历浅、性情急躁,好感情用事,法律意识淡薄,不善于控制自己的言行,所以犯罪不计后果。法官告诫未成年人,哥们义气要不得,打架斗殴不参与,应理性对待各种矛盾,冲动是魔鬼,意气用事只会受到冲动的惩罚。

  (原标题:海南四少年因琐事砍伤他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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