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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罪的社会危害性之思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6 15:04:15 人浏览

导读:

森林资源是一种极为重要的资源,森林是地球的心肺。保护森林资源,杜绝滥砍乱伐,就是保护我们的家园与身体。我国新旧刑法都设有对森林资源加以保护的条款,但这一杠杆是向着经济价值倾斜,而对森林的生态价值重视不足。我国历经数年的努力加入WTO,这不仅意味着我国政
森林资源是一种极为重要的资源,森林是地球的心肺。保护森林资源,杜绝滥砍乱伐,就是保护我们的家园与身体。我国新旧刑法都设有对森林资源加以保护的条 款,但这一杠杆是向着经济价值倾斜,而对森林的生态价值重视不足。我国历经数年的努力加入WTO,这不仅意味着我国政府体制及产业结构的调整,企业改革, 经济保持较快增长,我们认为除上述方面受全球化影响外,还存在着资源环境的全球化问题。森林资源对全球的气候起着重大的调节作用,也是一种重要的旅游观光 资源。而森林资源的日益遭受破坏与减少不容忽视,立足于此,我们就我国刑法对森林资源之保护加以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我国1984年的《森林法》第34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对追究盗伐林木罪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其中第三款规定了该罪的法定最高刑:“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 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盗伐林木罪比照盗窃罪类推适用,追究刑事责任。依我国1979年《刑法》第152条适用的法定最高 刑是无期徒刑。所以盗伐林木罪适用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1982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除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规定》,对“情节特别严重 的”盗窃罪规定可适用死刑。尽管在理论上这一问题——盗窃罪宜不宜判处死刑存在争议, 但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盗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明确指出,“数额特 别巨大”是“情节特别严重”的一项主要内容。所以盗伐林木罪数额特别巨大则可适用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

  可是,1997年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后颁布的《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取消了法律的类推适用制度,增设了若干新罪名,其中,在分则第六章第 六节的第345条第一款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国有期徒刑的刑期,除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以外,最长刑期是15年。因 此,新刑法将盗伐林木罪适用的法定最高刑由死刑降为15年有期徒刑。值得说明的是,新刑法对盗窃罪保留了死刑刑种(第264条)。盗伐林木罪适用的法定最 高刑却由死刑修改为15年有期徒刑,体现了盗伐林木罪的社会危害程度降低了的立法意图。1997年4月19日的《中国环境报》也有文章认为修改前的《刑 法》对盗伐林木罪的“量刑过重毕竟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社会危害程度中有相当差距的”。

  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性到底孰重孰轻?

  根据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办理盗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情节严 重的行为。从此定义中可知,构成盗伐林木罪的犯罪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盗伐林木的行为,亦即“情节严重”是构成盗伐林木罪的必要条件,如果盗伐林木 的行为是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不构成盗伐林木罪: (一)偶尔盗伐;(二)盗伐数量不大的;(三)群众性哄抢林木系受煽动、受指使、受蒙骗,跟着盗伐,情节不严重的;(四)盗伐林木者对护林人员使用暴力或 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五)盗伐林木者对护林人员施加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危害护林人员人身安全,其盗伐林木尚未达到数量较大的起 点或者伤害程度尚未达到轻伤的标准,情节恶劣,但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所以盗伐林木罪与一般盗伐林木的违法行为不同,它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行 为。但同时,它与其他犯罪行为又不同。刑法中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是看该犯罪行为侵犯法律所保护的主要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从盗伐林木罪的定义可以看 出,盗伐林木罪侵犯的主要社会关系,是国家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所保护的森林资源和林业生产的正常发展,尽管它有时也侵犯公私财产权。犯罪客体的不同 往往又以犯罪对象的不同体现出来。根据上述《解释》,下列两种情形亦构成盗伐林木罪:(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 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 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所以,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或本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 有)、他人自留山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这些森林和林木都属于国家森林资源和林业生产的范围,受森林法及其他森林保护法规的保护,只要盗伐了它 们,且情节严重的就构成盗伐林木罪。这些森林和林木的采伐必须纳入国家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采伐它们必须依1998年修改后的《森林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 进行。值得提及的是,我国《森林法》规定,盗伐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和以非生产竹林为主要目的的竹林,数额巨大,也不依盗伐林木罪 追究刑事责任,而是依侵犯公私财产罪追究刑事责任,因为该种盗伐行为侵犯的主要社会关系是社会主义法律所保护的公私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权,而不是森林 法及其他森林保护法规所保护的森林资源和林业生产的正常发展,故不纳入盗伐林木罪之列。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很显然,盗窃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其犯罪对象则是国家、集体所有或个人合法所有的各种财物既包括有形财物,也包括无形财物。从盗伐林木罪与盗窃 罪的定义中可以看出,虽然两者有相似之处,如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都采用秘密手段;虽然盗伐林木罪也具备盗窃罪的某些特征,但由于它们在区分此罪与彼罪的 标准问题上——犯罪客体有着根本的不同,所以,我国刑法,无论是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修改后的新刑法,都把盗伐林木罪从盗窃罪中独立出来,专门设 盗伐林木罪的罪名,这是我国立法水平较高的反映。但新刑法对盗窃罪仍保留了死刑,即“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对盗伐林木罪适用的法定最高刑却是15年有期徒刑。新刑法的这种修改是欠妥的,立法者未全面考虑森林的价值,只注重森林的 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其生态效益。如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1年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对第三 个问题的回答:“因进行营利性生产,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毁坏林木,影响林木正常生产,致使林木死亡,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156条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罪定 罪处刑”,名义上把盗伐林木罪列为与盗窃罪不同的罪名,实际上却以经济价值来计算盗伐的林木的价值,同样忽视了森林的生态效益。所以下面就考察一下森林的 生态效益。[page]

  森林的概念可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从生态角度看,森林是一个开放的生态系统,是一大片主要由树木和其他木本植被组成的群落。从法律观点看,森林则包括 林木、竹林和林地。其实,从管理来定义森林则更适宜,因为无论是《森林法》对森林保护的有关规定,还是新刑法对森林保护的规定,其目的都是为了有效地管理 好森林,使之发挥最大的效益,为社会主义的生产和生活服务。正如美国的W·A·达耶等著的《森林资源管理――决策原理和分析》一书中所说的那样:“当把森 林这个词用于管理意义,而不是严格的生物意义时,它就可能包括生物社会――真正的森林、牧地、灌木地、湖泊及沼泽地(全心全意形成了一个彼此相联系的系 统)的广阔混合体。” 所以,森林是一个开放的系统,而不是一个封闭圈,它通常包括多种资源:土壤(即林地)、无数的植被类型以及生活在林区的各种动物等。

  但是,长期以来,人们对森林的认识却是较单一的,较片面的把它当作提供木材、燃料及纤维的来源,森林的效益只片面的用它的利润来计算,主要计算木材和 其他林副产品的价值减去开采所用的成本,而很少考虑到由破坏森林所造成的生态损失,森林提供的生态的价值往往被忽视,正因为在这一观念的影响和支配下,人 们只顾追求森林的经济效益,且以森林的征服者的面目出现,乱砍、滥伐森林的行为给了人们意想不到的报复。恩格斯早就指出:“美索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以 及其他各地的居民,为了得到耕地,把森林砍完了,但是他们意想不到,这些地方今天竟因此成为荒芜不毛之地……阿尔卑斯山的意大利人,在山南坡砍光了北植被 十分细心地保护的松林,他们没有预料到,这样一来,他们把他们区域里的高山畜牧业的基地给毁了;他们更没有预料到,他们这样做,竟使山泉在一年中的大部分 时间内枯竭了,而在雨季又使更加凶猛的洪水倾泻到平原上。” 此外,瑞士的例子也值得深思。瑞士早在1874年制定的《宪法》中就写进了保护森林的条款,规定联邦有对森林监督的最高权利,并于1876年颁布了第一部 森林法,明确指出:“森林面积不得减少”(第31条)。建设用地如欲砍伐森林必须另行营造相同面积的森林予以补偿。因而200多年来,瑞士的森林面积未减 少过,森林覆盖率高达24.6%,靠发展林业兴起的旅游业全年收入达24亿美元, 比钟表创收还要多。

  历史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启迪我们,必须正确、全面认识森林。森林不仅有经济效益,更重要的是它的生态效益。据国外资料统计,从价值来估算,森林提供林木等产品的价值只占其全部价值的20%,而保护生态方面的价值则占80%。 具体来说,森林具有下列生态价值。

  首先,森林可以净化空气,释放氧气,吸收二氧化碳和有毒气体。森林在进行光合作用时,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这是人人皆知的常识。由于全球二氧化碳 释放量的大量增加,温室效应问题已成为不同意识形态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共同关心的问题。二氧化碳被认为是引起温室效应的罪魁祸首,它吸收的太阳 的红外线辐射,从而使全球变暖。有关专家预测说,如果人类不采取有力对策,迅速抑制气候变暖,那么到年全球海平面平均将升高30厘米至50厘米,世界各地 海岸线的70%,美国海岸线的90%将被海水淹没。 减少温室效应气体的排放量是遏制温室效应的有效途径,但很难做到零排放。所以,利用森林吸收二氧化碳就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兴趣,据估算大约27亿英亩的新生 林(相当于美国50个州面积的总和的120%)难以吸收1962年全年矿物燃料燃烧所产生的二氧化碳的总和。 在1997年于日本召开的世界首脑会议上,通过一项规定:允许发展中国家向富国“出售”能吸收二氧化碳的森林能力。据此精神,哥斯达黎加通过印发减少温室 效应气体的证券,每年可从出售吸收二氧化碳的热带雨林中得到高达2.5亿美元的收入。据菲格雷斯总统说,哥斯达黎加每年有能力吸收1200万吨二氧化碳, 同时,森林在进行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时,会释放出氧气,这无疑净化了空气,因为空气新鲜的标志之一就是空气中氧气的含量。Schudlze指出,针对林 氧的释放量为30吨/公顷/年,落叶林为16吨/公顷/年。 在空气污染日益严重的今天,对新鲜空气的要求成为公民环境权的内容之一。“空气有价”也就十分合理了。据报道,欧洲国家对洪都拉斯原始的从林中的新鲜空气 表示了浓厚兴趣,愿出钱购买,欧洲买主的开价高达900万美元。 正因为森林在吸收二氧化碳和释放氧气中的巨大功能,国际社会对热带雨林尤为关心。如国际社会为保护巴西“地球之肺”的亚马孙热带雨林,愿意通过减少巴西的 债务来换取这片对全球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影响最大的热带雨林,此外森林还可以吸收有毒气体,如梓树具有吸收苯的能力,枇杷能降低城市里的光化学烟雾的危 害。

  其次,森林可以涵养水源,防风固沙。前面恩格斯的一段话已经非常精辟地描述了森林的这种作用。科学实验的数据表明,有森林的地方,降雨量可以增加 17.4%-27.6%,减少地表径流78.4%,减少泥沙流失94%,降低风速20%-50%,还可以减少水分蒸发量14%,增加土壤含水量20%。 森林茂密覆盖的地方,特别是有阔叶林覆盖的地方,每亩含水量可以达到15吨,1万亩森林就等于1个蓄水15万立方米的小水库。 据日本1980年记载,日本森林土壤中贮水量约2300亿吨,相当于日本最大的琵琶湖(面积675平方公里)满水时贮量的8倍。 所以说,植树等于修水库。同时,砍伐森林而导致水土流失、土壤沙漠化在我国已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所以,森林在涵养水源、防风固沙上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由砍伐森林导致的干旱和土地沙漠化、水土流失的经济损失更是惊人的。由森林的生态效益而带来的经济效益应引起人们的重视。

  第三,森林对保护生物多样性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前所述,森林是一个开放的系统,而不是一个封闭圈,它是生物多样性析统一的基础。据科学测算,在人 类生存的地球上大约有1000~15000万种野生生物,其中已被人们认识并有科学记载的只有143万种。 而在热带雨林生物群落内聚集的就有200-400万种。例如,在巴拿马这个小国的植物品种就相当于欧洲品种的总和,北美有10万个昆虫品种,而在亚马孙河 流域0.8公顷左右的取样地板就可得到42000个昆虫品种。 生物多样化是维持生态平衡的基本条件,而且,森林中的许多野生动植物得中药材的基本来源。现在市面上供应的制成品中,1/4来源于热带雨林植物,而位于马 里兰州贝塞斯达的国立癌症研究所确认的可能对治疗癌症有作用的所有植物中,有70%只有在热带雨林中才能找到。 [page]

  上述只是从三个角度简述了森林的生态效益。除了这些生态效益外,森林还有,如杀菌、净化水质、防治噪声等其他方面的生态效益。而且,森林的生态效益远 大于其经济效益。值得注意的是,由森林的生态效益而带来的直接的经济效益也是十分可观的。仅从旅游经济收入看,如我国第一个国家森林公园――张家界国家森 林公园,从1982年建立以来,年游客数量已超过50万人次,旅游收入达2000多万元,国家各级森林公园旅游收入就高达6亿元。 森林公园的建立,使以前许多沉寂的山林成为风景名胜,人们也重新认识森林的多种效益,从而加大了森林保护的步伐,拯救了十分匮乏的森林资源。

  但是,我国1997年对1979年刑法的修改中,对盗伐林木罪适用的法定最高刑由死刑修改为15年有期徒刑却是令人费解,这在立法上是不合理的,反映 了现行刑事立法对森林生态效益考虑的欠缺。森林的生态效益已如前所述,而且森林的生态效益是其经济效益远非能比的。如果对盗伐林木罪的惩罚措施的力度下 降,则恐怕有助长日趋猖獗的乱砍滥伐之嫌,森林回报给人类的将不仅是经济上的损失,更是关系到人类的存亡。如4000析以前古巴比伦王国的国王汉谟拉比在 木材变得奇缺,以致于人们搬迁进,连门板都带上的情况发生之后对非法伐树者才制定了死刑刑罚条例。可在汉谟拉比采取严厉措施的时候,滥伐森林的行为已经破 坏了维系生命所需的农耕区,并使巴比伦没有了制造车船的木材。 历史的教训是惨痛的。尽管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各项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对盗窃罪保留适用死刑仍然是必要的,它有利于维 护经济秩序,打击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但是,盗伐林木罪适用的法定最高刑不能降低,因为,如上所述,在林木的经济价值与盗窃的社会财物价值相等的前提下, 盗伐林木罪的社会危害性大于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对前者适用的法定刑也应重于后者。否则,现代化进程也会受阻。显然,新刑法对盗伐林木罪适用的法定最 高刑过轻,不能起到有效地惩罚和威吓盗伐林木的行为的作用。基于此,对完善关于盗伐林木罪的刑事立法和有关的环境保护立法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恢复盗伐林木罪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种,使之更有利于惩罚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盗伐林木犯,使森林的生态效益真正在立法上有所体现。

  第二,砍伐森林时,应对森林的价值和由砍伐森林带来的对周围地区的环境,经济影响进行评价,亦即对森林资源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明确规定在《森林法》第五章的“森林采伐”中,从而更合理地采伐森林,做到“有采自伐,青山常在”。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1987年的《解释》规定,“林木数量,应以木材体积计算”,和“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一般可掌握在 2m3 -2.5m3或幼树100-125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m3-2.5m3或幼树50-125株”,其中“以木材积计算”和“数量较大”的术语是 较模糊的。虽然护林人员或执法人员在操作上十分方便,但这种规定只是从经济、可见和微观数量上来说明盗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却未从生态、隐形和宏观的 角度把握林木数量的大小,即未从生态林学上视森林为提供多种生态效益的复杂系统,而只视为木材和纤维提供者,未从经济和生态的统一上把握森林的效益。因 此,对盗伐林木罪的法律解释应包括森林的生态价值重大在内,而不应仅仅侧重于森林的经济效益,自然,这反映在立法上则是,对盗伐林木罪适用的法定最高刑只 能是更重的刑罚,而不是相反。

(黄霞 唐双娥 董邦俊)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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