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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院:集体研究实施渎职不能免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6 16:46:4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两院共同公布关于办理渎职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其关于集体研究实施渎职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具体是怎样的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核心内容:两院共同公布关于办理渎职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其关于集体研究实施渎职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具体是怎样的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

渎职犯罪很多时候都是共同实施的,其具体如何承担责任?“集体研究”很多时候就成为了推卸责任的借口。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明确的条文规定,使相互间的权责更加明晰,更利于公平、公正地解决案件,也更有利于预防和惩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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