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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检消保机构工作指导意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4 20:50:32 人浏览

导读: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检消保机构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粤府办[2000]32号)及《广东省市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检消保机构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粤府办[2000]32号)及《广东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构改革实施办法》(粤工商[2001]29号)精神,并结合各地经检、消保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落实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垂直管理的规定,按照统一、效能的原则,明确划分工商行政管理经检、消保系统相关机构的职责,理顺相互之间的关系,强化市场监管,增强队伍的战斗力,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二、机构设置

  (一)省局分别设经检处、消保处。市、县工商局(分局)设经检科、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股合署办公。经检处、消保处,经检(消保)科、股为机关内设机构。

  (二)省、市、县分别设立经济检查总队、支队、大队。经济检查总队、支队、大队为机关直属行政单位。

  (三)市、县工商局设12315申诉举报中心,为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所在地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的函》(粤机编办[2001]357号)的规定,12315申诉举报中心与消委会合署办公。

  三、工作职责

  (一)经济检查处、科、股

  监督检查市场经营主体的交易行为;组织查处市场管理中发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流通领域走私贩私行为、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以及其他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本系统(含工商所)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工作;研究制定本系统经济检查工作规章制度及措施。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处、科、股

  组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组织、监督、协调本系统查处市场管理中发现的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和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和12315申诉举报中心工作;研究拟定本系统消费者权益保护规章制度和措施。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经济检查总队、支队、大队

  受理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的举报;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传销和变相传销、商标侵权、违法广告、合同欺诈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案件;研究拟定本单位查办经济违法违章案件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

  (四)12315申诉举报中心

  受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诉;受理侵害消费者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经济违法行为的举报;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分流应由机关内部其他部门处理的有关申诉、举报,移交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有关申诉、举报;研究拟定本单位12315申诉举报中心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

  四、案件查办

  (一)省、市、县工商局经检处、消保处、经检(消保)科、股负责组织、监督、指导、协调本系统(含工商所)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和市场管理中发现的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不直接查办案件。

  (二)经检总队、支队、大队以同级工商局的名义开展办案工作。下级办案单位应配合上级办案单位。具体案件查处上,上下级办案单位可以联合办案。

  (三)不设经检大队的分局经检科、股,可以开展办案工作。

  (四)12315申诉举报中心作为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不查办案件。

  五、案件管辖

  (一)上级办案机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办案机构管辖的案件。

  (二)对地区封锁,部门、行业垄断等限制竞争案件,以及其他大要案件,可以由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处、科指定办案机构立案处理。

  六、案件审查、备案

  (一)办案机构查处的案件在提交法制机构审核前,原则上应交同级工商局经检机构审查。

  案件审查的标准和范围由各市工商局自行确定。

  (二)办案机构查处的下列案件,应在结案后10天内,将案件处罚决定书及案件终结报告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处或消保处备案:

  1.罚没金额总队超过100万元,支队、大队超过50万元案件;

  2.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定性处罚案件;

  3.限制竞争行为及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案件;

  4.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致残或死亡,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

  5.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案件;

  6.经检处、消保处认为应该报送的其他案件。

  应向市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检(消保)科、股备案的案件,由各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

  七、部门协作

  (一)根据业务对口原则,机关内设经检机构纵向与上级机关经检机构联系,消保机构纵向与上级机关消保机构联系。横向分别与职责范围内的政府有关部门联系。

  (二)总队、支队、大队应按要求完成经检处、科、股布置的案情报告、数据统计等各项任务。

  (三)12315申诉举报中心接获的案件线索,应及时转交有关办案单位。

  (四)12315申诉举报中心定期统计、分析、整理的业务数据和资料,应及时抄送同级和上级其他经检、消保机构。

  八、装备建设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加强办案机构的装备建设,将办案机构的装备建设与基层工商所的规范化建设一起抓,改善办案条件,为办案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资保障。

  九、办案经费

  (一)办案罚没金额财政返还部分,应统一用于执法办案工作。

  (二)各级工商局要按照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以及省局《关于印发国家和省对工作人员奖金、津贴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的通知》要求,规范查缉案件奖励及办案费用补助的使用,解决一线执法人员办案必需的费用。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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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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