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隆银行卡造成的损失谁承担
导读:
克隆银行卡造成的损失谁承担?克隆银行卡盗取卡内资金,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构成犯罪。但是作为无辜的消费者,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该谁来承担?持卡人基于银行卡合同法律关系起诉发卡行,发卡行因第三人制作伪卡构成违约的,应当向持卡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发卡行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主张权利。针对这一类型的纠纷具体该怎么解决,下面由法律快车编辑在本文整理介绍。
克隆银行卡纠纷谁担责
1、储户和第三人合谋,伪造银行卡的情形。
谁担责:储户显然具有明显过错,且其与第三人的行为是构成银行资金损失的原因,系共同侵权行为,对资金损失应当负连带责任,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后,银行可以免除对储户偿还本息的责任。
2、储户对信用卡密码泄露有过失。
谁担责:一般是储户保管密码和账号不善,不法分子窃取其密码和账号后伪造银行卡盗取资金的情形。因银行卡和密码系银行卡账户取款的两把“钥匙”,二者缺一不可。银行未识别伪卡和客户因过失泄露密码相结合构成了资金损失的原因,客户对密码保管不善应当对损失承担部分责任,适用与有过失原则,应当减轻银行的还款责任。
3、储户对泄露银行卡密码无过失
第一类情形一般是储户告知第三人银行卡密码和账号,共同伪造银行卡后,利用“克隆”卡取款、转账或消费后,储户再以银行账户资金被盗为由请求银行承担还款责任。
谁担责:一般是银行违反了其对客户应当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交易环境的合同附随义务,造成了客户密码和账号被窃取,储户对密码的泄露并无责任的情形,因储户并无过失,无与有过失原则适用的余地,银行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实务审理伪卡交易案件时,要注意理清三个问题,一是举证责任问题;二是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问题;三是责任承担问题。
1、举证责任问题。持卡人应当对因伪卡交易导致其银行卡账户内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款数额增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发卡行、收单机构、特约商户应提交由其持有的案涉刷卡行为发生时的对账单、签购单、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2、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问题。应注意正确界定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各主体义务,正确确定法律责任。伪卡交易引发的银行卡纠纷案件,涉及发卡行、收单机构、持卡人、特约商户、制作伪卡进行交易的犯罪分子等多方主体,法律关系复杂。
各方主体应依法依约履行相应义务:发卡行负有按约给付存款本息、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等义务;收单行负有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的义务;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特约商户负有审核持卡人真实身份和银行卡真伪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义务,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3、责任承担问题。持卡人基于银行卡合同法律关系起诉发卡行,发卡行因第三人制作伪卡构成违约的,应当向持卡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卡行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发卡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发卡人应承担识别银行卡真伪的举证责任。
在POS交易、ATM交易中银行卡是交易工具,必须出具银行卡才能完成交易。只有确认银行卡片为真实的,才能继续使用签名或密码的方式确认交易者的身份。
在银行卡交易中,是否应对银行卡片进行真实性判定,也即银行卡片在表见代理认定中的作用,涉及到银行卡的性质问题。尽管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收单机构的读卡器对一些伪卡无法通过读卡器进行识别,但通过对银行卡性质的深刻认识,发卡人仍应承担识别银行卡的法律责任:
(1)持卡人与发卡人存在着银行卡合同,合同的性质为存款合同(借记卡)或者借款合同(信用卡),其具体体现为账户余额的正负,持卡人持银行卡与特约商户或收单行交易时,特约商户就审核持卡人身份环节为发卡人的代理人,发卡人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无论是存在余额的减少还是借款余额的增加,均由发卡人具体操作,操作中的身份识别当然应当由发卡人承担。如他人使用伪卡与特约商户进行交易,发卡人未能识别持卡人身份,发卡人当然应当承担责任;
(2)银行卡是发卡人向持卡人发行的,持卡人并未参与银行卡的制作过程,持卡人无法参与银行卡的真伪的识别;
(3)银行卡是实现合同功能的工具或凭证,其目的即为凭以实现合同约定的交易,由发卡人发行的交易工具或凭证的真伪应当由发行该交易工具或凭证的发卡人负责;
(4)发卡人对银行卡拥有所有权,发卡人未能识别其所有的银行卡的真伪,责任当然应由发卡人承担。正如商家发行的购物卡,商家应当保证其识别购物卡,否则购卡者享有的债权的实现无法得到保证;
(5)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以及法经济学的观点看,由发卡人承担识别伪卡的责任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刺激社会发展,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利益。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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