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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质量不合格,装修企业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2 22:34:22 人浏览

    赵先生于2003年1月从房地产商手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委托某依法成立装修公司负责房屋的全面装修,包括地面、墙面、顶棚、橱柜等等,双方签订了住宅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约定一个月后完工。同年5月底赵先生一家高高兴兴住进装饰一新的新居,但是没多久,全家大小不同程度地开始出现头痛、咽喉肿痛化脓等症状,花去将近2000多元的医疗费,后来经过有关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检测,发现装修公司所使用的装饰材料不符合国家标准,导致空气中甲醛等有害气体含量严重超标。赵先生找到这家装修公司要求其返工,并赔偿全家医疗费等损失,但是装修公司以装修工程已经过赵先生验收合格为由拒绝承担人任何法律责任。问:装修公司的理由合法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这里的“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国家是有一定的标准的,只有到达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才行,住宅装修中的空气质量标准就是其中的一项,但是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必须依据法定的检测单位的检测结论来认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该办法第37条规定:“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中的装修公司必须应当返工,并由承担由此给赵先生带来的相应损失;而且由于装修公司使用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引起赵先生一家生病,损失较大,依法应当承担医疗费等损失的赔偿责任。如果该装修公司拒不承担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赵先生可以请求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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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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