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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转让纠纷应当物权优于债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4 07:49:18 人浏览

导读:

下个月即将实施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其中针对汽车转让未过户的纠纷,作了明确规定,即物权应当优于债权。简单来说是日常生活中二手车的买卖,物权转移发生效力后,即使没有过户,在发生纠纷时,也应当以物...

  下个月即将实施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其中针对汽车转让未过户的纠纷,作了明确规定,即物权应当优于债权。简单来说是日常生活中二手车的买卖,物权转移发生效力后,即使没有过户,在发生纠纷时,也应当以物权为第一考量因素,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针对机动车转让中债权人对于已经转让但没有过户的车辆主张债权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是交付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上,在一物之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一般而言,物权优先于债权。

  具体到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之上存在未办理登记的受让人与转让人的债权人的情况,通过转让人的交付取得特定动产物权的人虽未办理登记,但其已经依法享有物权,故从法律条文的本身涵义以及法律整体的逻辑体系看,其权利应优先于转让人的一般债权人。

  基于此,《解释(一)》第六条规定,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知识介绍:

  物权的法律特征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这里的利益可以分为三种:一是物的归属;二是物的利用;三是就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首先,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物上权利之行使的干涉。其次,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物权种类

  1、所有权。这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物的权利,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

  2、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3、担保物权。这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4、占有。指对物的控制、占领。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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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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