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旅游法的实质变化有哪些
导读:
核心提示:《旅游法》分总则、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10章112条,相对于旧法,有四处实质变化。法律编辑将会在文中为大家详细介绍着旅游法四大实质变化。
变化一 以自由活动代替购物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旅游者购物。
旧版旅游合同:行程表中会将每一日的进店购物数量、名称、进行标注。
新版旅游合同:完全取消了进店购物项目,行程表里仅有每日旅行线路、景点、交通、住宿。此外,旅行社在行程中都会留出半天或者一天自由活动时间,方便游客购物。
业内解读:十一过后,游客前往东南亚,就不会再被强迫去燕窝店、药油店等导游拿回扣的购物点,这会大大增加游客游览的时间;而欧美等地的奥特莱斯、巴黎春天等购物圣地,导游也不会带着游客前往。若游客本身有购物需求,可以在行程中的自由活动时间内自愿前往。
变化二 小费包含在团费中
《旅游法》规定:导游和领队禁止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
旧版旅游合同:团费不包括境外小费,小费属于“旅游合同不包含”的费用范围。
新版旅游合同:团费中包含境外小费、导游、领队服务费、境外交通服务费,并标注了每日价格,以及共交付几天的小费。
业内解读:以往游客在境外旅游过程中,领队或导游经常会要求付给地陪或者司机师傅小费。通常都是领队和导游要多少钱,游客就给多少钱,但到底该不该给小费、该给多少小费,却没有人知道。现在将小费写到旅游合同中,既让游客明确知道在当地花了多少小费,也可以有效控制当地导游乱收小费的情况。
变化三 自费项目全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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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旧版旅游合同:单独列出所有的自费项目,并且自费项目占用行程时间。
新版旅游合同:自费项目不包含在行程的游览景点中,或者干脆取消。
业内解读:以往游客报名低价团,旅行社为了降低团费,连一些必去的景点都改成自费项目。比如去法国旅游,凡尔赛宫的门票费需要游客自理,非常不合理。十一过后,这些“必去”的景点全部含在团费中,游客不用再掏一分钱,当然团费价格也会相应地上涨。
变化四 不可抗力损失双方买单
《旅游法》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游客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旧版旅游合同:并没有单独列出因不可抗力因素应该如何分担责任。
新版旅游合同:作为合同“补充说明”,把相关内容按《旅游法》规定列出,要求合同双方共同执行。
业内解读:十一过后,如果出现因飞机延误取消、天气原因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程出现问题,费用需要游客和旅行社共同承担。比如,若旅游当地出现动乱,需要紧急撤离到其他地方,这部分费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分摊;若飞机取消,导致游客滞留当地,多出来的食宿费用由游客承担,返程机票若需重新单独购买,则由旅行社和游客均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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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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