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的承担主体有哪些
导读:
我们作为消费者的,最关心的肯定是产品的质量,因为我们消费去购买产品就是为了能够满足我们的生活需求,如果有产品质量问题,不仅不能满足我们的需要,还可能造成人身和财产的损害。那么一旦发生了产品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谁呢?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下产品质量的承担主体有哪些。
一、什么叫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通常可划分为表面质量和内在质量。表面质量是指产品外观形态的优劣,一般只需通过人的视觉、触觉等感官即能对产品了解和检验,具有显而易见性。而内在质量是指需要通过专门技术手段或实际使用后才能得知的产品内在素质状况,具有非显而易见性。正是由于产品质量有表面和内在之分,法律规定对其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也不同。国务院颁发的《工矿品购销合同条例》(以下简称《购销条例》)第15条规定,"产品的外观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同规定,属供方送货或代运的,需方应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提出书面异议;需方自提的,应在提货时或者双方商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产品内在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不论供方送货、代运或需方自提,需方应在合同规定由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内检验或试验,提出书面异议;某些产品,国家规定有检验或试验期限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外,一般从运转之日起六个月以内提出异议"。这里所称的产品外观即为表面质量。另外,《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这实际上是说,质量纠纷的权利人能通过法院保护其实体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与当事人超过一年的质量异议的期限并不矛盾。
二、产品质量的承担主体有哪些
根据产品质量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责任主体,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即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本条款所称的“产品质量责任”,与第一条中所说的产品质量责任含义相同,是指本法规定的责任主体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违反本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民事责任。
三、产品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
产品质量责任为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只要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要求,不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为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
综上,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责任主体,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所以,当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时,我们应该找对主体进行赔偿。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产品质量的承担主体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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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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