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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调解如何明明白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1 09:03:59 人浏览

导读:

随着法院民事案件调解率的不断升高,调解结案正成为法院民事案件结案的主要形式。然而,记者发现一些当事人以调解书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违反自愿原则等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逐步增多,尤其是一些当事人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的案件,凸现了当事人

  随着法院民事案件调解率的不断升高,调解结案正成为法院民事案件结案的主要形式。然而,记者发现一些当事人以调解书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违反自愿原则等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逐步增多,尤其是一些当事人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的案件,凸现了当事人在庭外和解协议的签订上不慎重。其教训引人深思。

  警示一重大误解不得再审 被告张某与原告单某、王某3人于2001年合伙购买了A、B两处房产,3人按份共有,各占三分之一,并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两套房屋建筑面积总计594.72平方米。后3人发生纠纷,单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共有房屋。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张某分得A号房,按产权证记载面积为282.68平方米,超过张某应得三分之一份额198.24平方米的部分为84.44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480元计算,由张某补偿单某、王某124971.2元。法院对庭外和解协议进行了确认,并制作了调解书。 调解书生效后,张某请测量部门对A号房建筑面积进行测量,发现A号房屋建筑面积(包含公摊面积)仅249.621平方米,与调解书误差33.059平方米。张某认为,庭外调解时其对房屋面积存在着重大误解,据此以测量部门的测量报告作为新证据,向法院提起申诉,要求法院进行再审。

  法官点评 本案被告张某与原告单某、王某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按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面积,对共有房屋进行了分割,但由于房屋产权证记载的面积有错误,导致张某在调解时多给付了单某、王某补偿款,该行为可以认为属重大误解。但《民法通则》中“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规定,针对的是当事人之间普通的民事行为,而非经法院审理而形成生效调解书的司法行为。申请再审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即只有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的内容违反法律的,才可以申请再审。因此,重大误解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 本案如果是由法院进行判决,那么张某完全可以以测量报告作为新证据,申请法院进行再审。

  警示二显失公平自吞苦果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1995年2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婚后双方一度感情尚可,两人都有收入不菲的工作,购买了住房一套,现值50万元,并添置了家具等生活用品,价值10万余元。 近两年来,王某与妻子李某的感情逐渐疏远,与本单位有夫之妇刘某产生婚外情,并发生了不正当关系。虽然王某在妻子面前极力隐瞒与刘某的婚外情,但是还是被妻子李某发现,李某一气之下将王某告上法院,以王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和王某离婚,儿子小王随原告李某生活,王某贴补生活费,依法分割财产。 王某接到李某的诉状后,自知理亏,要求和李某和好,而李某则铁了心要求离婚。王某怕在法庭上李某公开其与刘某的婚外情,王某和刘某都难以在单位做人。王某为了不影响自己和刘某的前途,在要求和李某和好无望的情况下,同意和李某离婚,并要求和李某庭外和解。由于两人只有一套住房,王某主动放弃了分割财产的要求,将所有财产全部分割给了李某,并支付儿子抚养费每月500元。两人达成了庭外调解协议,并申请法院进行确认,法院经审查双方属自愿达成,且内容不违反法律,遂根据协议制作了调解书。 王某离婚后,刘某因害怕自己的家庭受到影响,不愿意和王某继续保持不正当关系。王某想到这么多年来,自己辛辛苦苦,却落得人财两空,可谓后悔莫及。遂要求和李某和好,而李某不同意复婚。王某遂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法官点评 本案王某由于害怕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将其与刘某存在不正当关系的丑闻公开,而自愿作出让步,放弃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并不违反自愿原则。王某完全可以申请法院对其离婚案件不公开开庭审理,以保护其隐私不被公开。而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又未侵害其他人的利益,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 但是,如果王某不与李某进行庭外和解,而是由法院进行判决的话,法院虽然会考虑王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但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王某仅是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适当少分,而不至于一点财产也没有。如果房屋不能分割,那么王某也能得到相应的折价补偿。

  警示三不是自愿要有证据 原告李老汉婚后与妻子王某生育了3个儿子,现3个儿子均已成家立业。近年来,原告李老汉与妻子因年老体弱,缺少收入来源,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得到儿子在经济上的照顾。但3个儿子却为赡养老人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尤其是小儿子,以分家不公为由,不同意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李老汉和妻子无耐之下,将3个儿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3个儿子每月每人各支付生活费200元,并承担医药费。

  古话说,家丑不可外扬。李老汉将3个儿子告上法庭后,法庭通知15日后到李老汉所在村部公开开庭审理李老汉赡养案,这下可急坏了两个大儿子。两个大儿子迅速找来小儿子小李,动员其将赡养老人的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满足老人的要求,免得到时开庭让群众耻笑。在两个哥哥的劝说下,3个儿子与李老汉夫妇达成了和解协议,3个儿子同意父母的赡养要求。法庭根据原、被告达成的和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 协议达成后,小儿子的媳妇却不愿意,认为父母分家时,他们分得的财产最少,现在却要3个兄弟平均承担赡养义务,不公平。在妻子的鼓动下,小儿子以两个哥哥逼迫其与原告达成协议为由,要求法院对赡养案件进行再审,但却不能提供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了小李的申诉。

  法官点评 诉讼调解一般都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如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则当事人完全可以在法官面前拒绝同意调解,因此,调解结案的案件,鲜有当事人以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而申请再审的。而庭外和解,则更侧重于当事人的意愿,法官的干预很少。当事人在庭外和解过程中,是否有违反自愿原则的情形,一般而言,很难提供证据证明。如存在强迫和解情形,当事人应当及时向法官说明,否则只能自负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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