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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调解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1 03:19:50 人浏览

导读:

庭外调解是指在法院以外的双方当事人进行案件协调,只要有一方不同意,协商不成功的,如果协商不成功也可以通过法院进行协调。接下来小编为大家寻找关于庭外调解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的相关信息,如果有什么疑问也可以上法律快车咨询,里面有最新的法律规定。

  庭外调解是指在法院以外的双方当事人进行案件协调,只要有一方不同意,协商不成功的,如果协商不成功也可以通过法院进行协调。接下来小编为大家寻找关于庭外调解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的相关信息,如果有什么疑问也可以上法律快车咨询,里面有最新的法律规定。

  一、庭外和解与法庭调解相比较,有以下几点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根据法庭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二、民事诉讼调解有哪些方式?

  1、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是在诉讼活动开始前,人民法院利用近年来开展的“法院干警送法下基层”活动,同已建立的民调网络相结合,所进行的调解,将纠纷化解在基层,消化在初始状态。

  2、立案调解。

  立案调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及早介入,对案件进行调解,是对诉前调解的一种有效补充。

  3、庭前调解。

  庭前调解指在诉讼程序启动后,开庭审理之前,由法院组织纠纷当事人进行和解,并促使当事人达成合意从而解决纷争的诉讼活动。庭前调解是对适合调解的案件进行的先行处理程序,其显著特征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根据案情和实际情况达成调解协议或转入庭审程序,它能最大限度的促成和解,化解矛盾,提高诉讼效率。

  4、书信(网络、短信)方式调解。

  书信(网络、短信)方式调解是指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以书信(网络、短信)往来调处纠纷的一种方式。

  5、社会化调解。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按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或商事纠纷案件时,根据调解的需要,可以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与政府职能部门、村委会、村民小组、街道、社区、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人民调解委员会相配合的民调网络,利用巡回办案、干警下基层的第一手信息作依托,召开调解会调处纠纷。

  6、开庭调解。

  开庭调解是指在开庭审理时,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是开庭审理的组成部分。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在法庭审理中,调解是贯彻始终的。不仅在调查、辩论阶段可以进行调解,在辩论终结以后,仍可再行调解。开庭调解,达成协议的可能性比较大。

  7、送达调解。

  送达调解是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充分利用与当事人接触见面的时机,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

  三、调解法规的规定有哪些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第二条 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第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第四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调解前告知当事人主持调解人员和书记员姓名以及是否申请回避等有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第六条 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同时在场,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作调解工作。

  第八条 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

  第九条 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十一条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第十二条 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1)侵害国家利益、的;

  (2)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3)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第十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十四条 当事人不能对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的比例,并将决定记入调解书。

  第十五条 对调解书的内容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

  当事人就主要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对未达成协议的诉讼请求提出处理意见并表示接受该处理结果的,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是调解协议的一部分内容,制作调解书的记入调解书。

  第十八条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 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调解书约定给付特定标的物的,调解协议达成前该物上已经存在的第三人的物权和优先权不受影响。第三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在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

  以上,是小编提供的一些关于庭外调解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的内容,关于民事诉讼调解的方法方式,对其发生纠纷的,私下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院进行。当然,如果您有其他问题也可以进入我们的法律快车上咨询,上面有最新的法律规定,也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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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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