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应遵循的原则
导读:
核心内容:劳动争议调解应该遵循哪些原则?劳动争议调解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根据事实的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及时原则、着重调解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原则等。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劳动争议调解应遵循的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事实的原则
事实分为客观事实和证据事实。证据事实是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3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这里要求的民事审判的定案根据不再是客观、真实,而是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即证据事实。
要全面正确地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据,使自己的主观认识和客观实际情况相吻合,在查明案件的基础上适用法律作出判决。
二、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即处理劳动争议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遵循法定程序,依照劳动法律、法规处理劳动争议。
该原则要求:
1、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及其权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违反规定的主体或超越权限进行处理都是无效的;
2、必须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
3、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4、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都导致劳动争议处理行为无效。
三、公正原则
公证原则即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视同仁,对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对违法行为加以追求和制裁,在程序和结果上都不得偏袒或其实任何一方。
四、及时原则
1、及时受理。
(1)劳动仲裁委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后。
(2)对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逾期为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及时送达。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之后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3、及时裁决。
(1)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只能够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2)逾期为作出裁决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的。[page]
4、先予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先予执行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这样才使劳动者可以及时得到救济。
5、部分争议一裁终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争议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48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9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47调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其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其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着重调解原则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目的在于促使双方相互体谅,结束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六、依法保护当事人原则
依法保护当事人原则要求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的各个阶段中,不论适用实体法还是实用程序法,对双方当事人都应当一视同仁,要确保双方当事人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使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请求解决争议、举证、辩解、陈述、要求回避等程序法权利,都获得平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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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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