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推广交通事故调解“福田模式”
导读:
法制网讯 记者游春亮 通讯员马灼兵 李建康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因地制宜,在广东省率先设立驻交警大队人民调解室,依法介入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工作,实现了人民调解和交警行政调解的有效衔接。记者从16日下午由深圳市司法局和深圳市公安局联合召开的“全市人民调解进交警现场会”上获悉,“福田模式”将在深圳市全面推广。
为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独特优势,整合社会资源,节约行政成本,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最大限度地将交通事故争议和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2008年福田区委区政府决定将人民调解机制引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开展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2009年2月24日,该区园岭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福田交警大队人民调解室挂牌运作,这也是广东省首个驻交警大队的人民调解室。政府出资聘请的律师从业人员持证进驻交警大队成为人民调解员,依法介入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人民调解室加挂“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咨询室“牌子,为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人民调解室调解员属于区编委配备的辅助管理类雇员编制,是专职人民调解员。服务供应方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向驻福田交警大队人民调解室派出5名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律师资格的调解员,同时交警大队选派两名熟悉交通事故处理的交警指导和参与调解,全方位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专业法律人士居中担任人民调解员,双方当事人对律师的“第三方”身份和专业知识表示信任满意,更能体现公平、公正,确保依法有效调处纠纷。
对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程序,福田明确规定调解室依法对直损事故和轻微伤人事故民事赔偿进行调解,交警大队依法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和作出责任认定后,对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问题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在10日内向人民调解室申请调解。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对于正在处理和调解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根据案件处理的需要,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请求人民调解室协助调解。人民调解信息及时反馈交警事故处理部门,交警事故处理与人民调解紧密结合。
人民调解与交警行政调解有效衔接,提高了交通事故处理效率,把更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记者了解到,截至2009年年底,驻福田交警大队人民调解室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共计307宗,调解成功305宗,调解成功率为99.5%,调解金额共计人民币665.53万元,其中单宗最高调解金额128.5万元,当事人当场现金清偿的有208宗,占68.2%,事后通过保险公司得到理赔兑现的有97宗,占31.8%。在调解的当事人中,其中5%左右的当事人是港澳台户籍。当事人对人民调解的效率和公正性都比较满意,没有任何投诉。人民调解室还义务为203宗交通事故纠纷当事人提供了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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