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调解 > 民事诉讼调解 > 法庭调解 > 法院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法院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1 08:50:19 人浏览

导读:

**法院委托调解工作运行机制的调研报告2007年以来,**法院认真研究**县社会矛盾纠纷显现出的特点,本着服务于民、服务于稳定的思路,经过深入调研,打破观念上的禁锢,从工作实践出发,不断丰富大调解机制建设的内容,实现了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两种纠纷解决

  **法院委托调解工作运行机制的调研报告

  2007年以来,**法院认真研究**县社会矛盾纠纷显现出的特点,本着服务于民、服务于稳定的思路,经过深入调研,打破观念上的禁锢,从工作实践出发,不断丰富大调解机制建设的内容,实现了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两种纠纷解决机制的互补和协调发展,与县司法局就委托调解工作达成了共识,率先在全区

  大胆尝试开展委托调解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一、委托调解提出的理念动因

  委托调解是法院借助社会力量调处民事纠纷的新举措,是努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有益尝试,是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的有力武器,符合中国传统文化中“和为贵”的思想,在当事人双方即将或者已经对簿公堂的情况下,创造性地通过人民调解和风细雨的工作化解纠纷。

  以促进和谐为动因。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和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旧有矛盾不断积累、新生矛盾不断出现、各种利益诉求层出不穷,并以案件的方式进入法院,法院单一化的诉讼手段已不能满足解决纠纷的需要,如何依托社会资源,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妥善处理发展中的社会矛盾,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矛盾解决机制成为当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以缓解诉讼压力为动因。近年来,**县法院的收案数平均每年以两位数的速度增长,1998年**法院受理各类案件1987件, 2008年1至10月受理各类案件3976件,较2007年同期上升29.4%,是10年前的2倍,而全院的在编人数却比10年前少2人。2005年至2007年,**法院法官每年人均结案都在100件以上。审判力量严重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法官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如何缓解案多人少带来的诉讼压力,已成为**法院改革的重要课题。

  以创新调解理念为动因。大量案件涌入法院,说明法律手段愈来愈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诉讼愈来愈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但这些手段和途径所对应的司法资源却是有限的,不可能包揽解决所有的矛盾纠纷。如何平抑社会矛盾、调节利益关系、维护和谐稳定,就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发挥人民调解植根基层、熟悉情况的优势,创造性地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使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

  二、委托调解的基本模式、框架

  以和谐稳定为目标,以大调解网络为载体,以良性互动为保障,构建全方位的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联动机制,初步形成了5个乡镇、1个街道、6个社区、12个清真寺调委会参与的覆盖全县的县乡村三级民事纠纷调解网络。

  形成委托调解组织网络。**县有人民调解委员会119个,其中乡镇级调委会5个,南梁台子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村级调委会61个,社区调委会6个,企业调委会34个,清真寺调委会12个。这些调委会均隶属于**县司法局,2007年3月,**县法院与**县司法局出台了《关于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涉诉民事纠纷的实施意见》,确定了委托调解的范围、程序,以民一庭和基层法庭为基干向三级人民调解组织委托调解案件,在5个乡镇设立了委托调解示范点,聘请10名人民陪审员、120名乡村干部、15名宗教人士作为特邀调解员,通过诉前诉中委托的方法初步形成了以法院各庭为基础,人民调解组织为骨干覆盖县、乡、村三级的委托调解网络。2008年8月份,在学习上海松江区法院经验后,对委托调解又进行了完善,在**法院设立“人民调解驻法院”和专职人民调解员,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收费渠道、标准等又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拓展委托调解工作范围。按照实施意见确定的委托调解范围,在纠纷的主体上,**法院不仅将公民与公民之间传统的民事纠纷对外委托,还将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对外委托,在纠纷类型上,不仅将婚姻、家庭、相邻、债务等多发、常见的民事纠纷对外委托,还尝试将一般侵权和轻微刑事伤害等案件对外委托。

  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在人民调解组织建立信息点,人民调解员兼任信息员,在群众和法院之间架起信息沟通的桥梁,基层法庭定期召开人民调解工作例会,参加乡镇组织的综治工作会议,利用这样一些平台,人民调解员和综治成员单位通报近期辖区内各类矛盾纠纷信息和综治工作,基层法庭向他们反馈案件的受理及审理情况,使他们随时掌握这方面的动态,实现信息传递互联互通,对个别影响较大、积怨又深的矛盾,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法及调解方案,邀请相关部门、宗教人士或当地有威望的人士参加调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始,始终掌握解决矛盾纠纷的主动权。

  促使各方优势互补。针对调解人员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知识不足、调解手段单一的问题,**法院采取缺什么补什么的办法,由法官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引导,如为其配备法庭专用工具书、讲解实体法和程序法、讲解针对不同案件及当事人应适用的不同调解方法,讲解制作调解协议书应注意的事项以及集中旁听案件审理等,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荣誉感和素质能力。人民调解员熟悉乡俗民情、贴近百姓、容易沟通、善做工作等特点,也不断影响着法官,潜移

  默化地成为法官增强亲民为民意识的不竭雨露。

  创新委托调解工作机制。

  一是在法院设立“司法局驻法院调解室”。法院为专职人民调解员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等,配备书记员一名。办理立案庭委托调解的案件,由法院对驻法院调解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向司法局反馈专职调解员的工作情况。

  二是对委托调解“以案定补”。对于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和好的案件和即时清结的案件,法院按照一定的标准发放办案包干差旅费,同时要求其不得再向双方当事人收费,为委托调解工作提供有效的经费保障,激发了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

  三是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对经人民调解组织或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将调解结案报告和调解协议书报送法院备案,一方要求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法院经审查可以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

  规范委托调解流程。一是当事人来法院起诉的,对符合委托调解的案件,立案前法官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15天,先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二是对已立案但符合委托调解条件的民事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15天内调解成功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确认效力或撤诉;调解不成的,及时回转案件材料,由法官依法审判。三是法院审判庭、执行庭在诉讼调解案件和执行和解中,可邀请特邀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参与协助。[page]

  三、委托调解取得的效果

  委托调解工作的开展,实现了整合资源,优势互补,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为群众提供了更为方便快捷经济的解决途径,实现了三赢,即: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提升了人民调解的影响力、实现了当事人解决小额债务、简单民事纠纷的零成本。

  推动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进程。**法院的委托调解,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项有益尝试,通过对委托调解的广泛实践,辖区内的人民调解组织、司法所、宗教人士等各种社会资源得到了有效的整合,形成规模优势,共同服务于纠纷的处理和矛盾的化解,推动了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进程。2007年3月至2008年10月,共委托调解案件313件,占全院民事案件的8%。调解成功251件,成功率达79.8%。其中,驻法院调解室工作以来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即调解成功38件,成功率达74.5%。

  促进了整体司法效益的提升。通过诉前源头预防、中间环节疏导,过滤掉大量的矛盾纠纷,使审判力量得到了有效的整合,节约了有限的审判资源,降低了诉讼成本,减轻了法官的办案压力,有限的司法资源发挥出了最大的功效,法官可以集中精力办理大、要案和疑难案件,提升质量和效率。2008年1至10月,**法院审判案件结案率达到80.5%,同比上升3.1个百分点,执行案件结案率为66.3%,同比持平,服判息诉率为93.65%,调解率为73.1%,同比分别上升了3.5个百分点和4.2个百分点,上诉率为6.35%,发回、改判率为12.87%,同比分别下降了1.8个百分点和2.1个百分点,信访案件较去年少6件。

  提高了人民调解的影响力。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依托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员则多是由村委会、居委会的主任、委员兼任,虽然在当地有一定威信,但毕竟文化程度不高,特别是法律知识欠缺,调解的纠纷大多仅限于邻里吵架之类的琐事。同时,由于人民调解协议缺乏法律强制力,许多纠纷调解后却因当事人反悔而宣告无效,加之经费难以保障、调解人员积极性不高等种种因素,使人民调解的影响力越来越低,人民调解制度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群众发生纠纷到法院打官司成为首选,人民法院从最后一道防线成了前沿阵地,而人民调解正逐渐失去优势,被人淡忘。委托调解实践证明,只要向当事人讲明人民调解的便捷和优势,讲明接受委托调解的益处,80%以上的当事人都愿意接受这种方式,人民调解组织通

  过办理大量的委托案件,影响力就能不断扩大和加深。

  减少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首先,以委托调解的方式,可以有效突破诉讼程序的一些“禁区”,省去了某些案件中的鉴定、评估等环节,又为当事人提供了相对“合情合理”的解决办法,节省了当事人诉讼中鉴定、评估等费用。其次,法院立案前委托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即使当事人申请确认协议书法律效力,受理费在200元以内的仍实行免交,实现了小额债务、简单民事纠纷的零成本。第三,即使受理费在200元以上,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法院也会按规定减半收取。初步测算,**县法院委托调解成功251件案件就为当事人节省了律师费、误工费、车费等诉讼开支34万余元,有143件案件实现了零收费,68件案件减半收费,共计免收诉讼费24500元,少收诉讼费44100元。

  四、目前存在的问题

  以委托调解为主的联动机制,是一项需要长期努力、多方协作、创新完善的社会系统工程。目前**法院在完善委托调解工作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受到主观条件和外部环境的制约,不可避免的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委托调解工作开展不平衡。个别庭室担心把容易调解的案件都委托出去会影响本庭调撤指标的完成,剩余下来的案件都是关系复杂、对抗激烈的案件,会影响办案效率,没有轻装上阵、办大案、疑难案件的勇气和心理准备。因此,有些庭室开展的较好,个别庭室开展的不尽如人意。

  二是人民调解队伍整体不稳定,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不高。人民调解员多数都由村两委成员担任,每一次的村级换届选举都会引起村级调解队伍较大的变动。据统计,变换率约在60%左右,一些调解骨干因此而离开人民调解队伍。新增补人员的法律、政策和文化水平也参差不齐,依法调解、规范运作的整体水平不高。

  三是当事人对委托调解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的效力认识不足,担心一方反悔后调委会的调解协议无法履行,仍偏向于用诉讼手段处理纠纷。

  四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人员工作时间不能保证,人民调解员主要由村级人民调解员组成,大多身兼数职,经常忙于村社事务,不能充分保证开展委托调解工作的时间。

  五是尚未尝试设立调解员名册,由当事人自主选择调解员,扩大当事人在调解中的自主选择权,增强当事人在调解中的主体地位,从而使当事人更愿意选择以委托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五、今后委托调解工作的思路

  今后**县法院要加强领导,积极发挥委托调解的化解矛盾纠纷,预防矛盾纠纷和法制宣传教育三大功能,加大对委托调解工作的投入,切实提高委托调解工作的物质保障能力。

  要建章立制,进一步加强委托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调整和完善已有模式及举措。在此基础上,将委托调解工作纳入全院重点工作任务,并将其确定为年终目标考核的内容。量化考核,指标约束,奖惩激发,切实强化干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以及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意识。

  要加强指导,促进委托调解和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对调解员高标准严要求,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审理旁听、专题讲座、案卷评析、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分层次对调解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人民调解工作实务培训。以争当“十佳人民调解员”活动为载体,积极鼓励人民调解员立足本职、争创一流,激发调解员的自豪感、责任感,不提升人民调解员自身的形象和人民调解工作的整体形象。

  要强化宣传,倡导多渠道解决纠纷。通过在电视台等媒体上开辟专栏、专题报道、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在各乡、镇(街)、村公告人民调解员的名单,将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等公开,向社会进一步宣传人民调解工作,扩大人民调解的公众知晓度,引导广大群众选择最便捷的方式解决纠纷,接受委托调解,营造委托调解的良好社会氛围,提升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

[page]

  要整合资源,优势互补,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多方联动,密切合作,积极利用有限司法资源发挥最大效用。继续将诉讼风险评估、繁简分流、案件速裁、法官助理与委托调解有效地结合起来,“五法”并举,缓解案件上升势头,减轻诉讼压力。

  委托调解体现了人民法院便民利民、化解纷争的基本职能,是**法院落实“四个在心中”的具体实践,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对完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今后**法院将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不断匡正规则,以致不断走向完善。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