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意见
导读:
为了更好地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认真研究了近几年来医疗纠纷案例后,在内蒙古首次制订出台了《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赵也夫说:"《意见》是一个平衡呼和浩特市各级法院和法官之间酌情裁量权的规定,它明确了医疗事故诉讼中具体的立案和法官办案的标准,有利于保护医患二者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从2008年12月1日起,呼和浩特市各级人民法院将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依照呼和浩特市中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具体操作。
内蒙古英南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若冰说,医患纠纷是一个传统性案件,而法官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中自身并不懂医学方面的知识,审理案件依据的是权威机构的医学鉴定。但在具体办案中,有些患者在医学鉴定不属医疗事故后又会请求做司法鉴定,而司法鉴定与医学鉴定角度、思路不同,会造成医学鉴定与司法鉴定的不一致,这样一来给法官办案带来了很大难度,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审理混乱,对医院和患者的法律诉讼都不利。
此《意见》主要有以下具体内容:
一是当事人起诉医疗损害赔偿的事实,属于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即: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规定的范围,应认定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属于医疗事故纠纷。审理医疗事故纠纷,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中规定的,"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之外的范围,如整容美容手术、医疗产品缺陷等造成的损害。
二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时,能够认定所诉纠纷属于医疗事故范围的,应按医疗事故的案由立案,当事人坚持按人身损害起诉的,不予立案。在立案时,难以准确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范围,按其他案由立案后,审判庭经开庭审理,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不变更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是属于医疗事故范围的,应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事人不服呼和浩特市医学会组织的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申请异地省级再次鉴定的,应予支持。
但上述的异地省级鉴定必须是专家集中的地方,如北京、上海等。属于医疗事故范围,但当事人坚持只作因果关系司法鉴定的,不予支持。经首次或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未构成医疗事故后,当事人又请求做因果关系司法鉴定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说不能两个法律关系同时存在,只能二者选其一。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应做因果关系司法鉴定。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医疗损害大致上的解释是指有过错的诊疗行为引起的患者损害,当然也包括有缺陷的产品和不合格血液引起的患者损害。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2018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例是怎
关于医疗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被告杨某某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