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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医疗纠纷赔偿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9 16:02:29 人浏览

导读:

从呱呱坠地到长大成人而后衰老,会面临一些医疗的相关问题。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医疗问题都是一刀切的问题,肯讷狗小孩和老人的医疗问题或者是相关的其他问题都会不一样,这个问题也就相当于每一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一样的有所差别。那么婴儿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婴儿医疗纠纷赔偿标准及其相关问题。

  从呱呱坠地到长大成人而后衰老,会面临一些医疗的相关问题。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医疗问题都是一刀切的问题,肯讷狗小孩和老人的医疗问题或者是相关的其他问题都会不一样,这个问题也就相当于每一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一样的有所差别。那么婴儿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婴儿医疗纠纷赔偿标准及其相关问题。

  一、婴儿医疗纠纷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关于新生儿医疗事故赔偿金问题的案例:

  案例介绍:2007年1月11日11时30分,原告赵某到被告某镇医院待产,被告某镇医院医生在为原告赵某检查和接生过程中,使用缩宫素欠妥,按压子宫不当,导致新生儿窒息死亡。事故发生后,县卫生局委托市医学会进行鉴定,结论为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原告即起诉要求处理。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死亡赔偿金应否支持有两种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相关机构已对该事故确定为医疗事故,对于本案新生儿死亡而言,应按照医疗事故的相关赔偿标准和范围处理为妥。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范围中没有死亡赔偿金,赔偿请求,法院不应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赵某作为产妇到被告某镇医院待产,被告在接产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造成新生儿死亡,且新生儿死亡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由被告对新生儿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故死亡赔偿金也应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但理由略有不同,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属于医疗事故纠纷,应当依照医疗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处理。关于因医疗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何法律进行赔偿

  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参照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应优先适用,按照该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执行。

  (二)、支持赔偿死亡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应当参照,但是,对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没有规定的赔偿项目,而在普通法中有新的赔偿项目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通则》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所作的司法解释中包括赔偿死亡赔偿金这一物质损失,死亡赔偿金应不应该赔偿?当然,应当予以赔偿。这样才能更加全面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

  (三)、支持赔偿死亡赔偿金,符合法律适用标准统一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对于一般医疗事故的案件,应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对于死亡的案例,赔偿项目缺乏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中死亡赔偿金一项,对于严重伤残的案例缺乏出院护理费一项,不尽合理,对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有的法院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有的法院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处理,造成法律适用不统一。为了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更加全面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医疗事故纠纷中,绝大多数患方是弱势群体,更加需要法律和社会的支持,特别是死亡或者重大伤残,多数患方家庭早已承受不住经济和精神上的打击。在赔偿的时候,再遭遇与其他原因死亡或者重大伤残的“同命不同价”的待遇。对他们来说确实不公平、不公正的。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没有规定的赔偿项目,而在普通法中有新的赔偿项目的,应当全部支持。当然,本案的死亡赔偿金也应当予以赔偿。

  三、 医疗差错的情形有哪些?

  (1)缺乏完善有效的监控手段:医疗过程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需要多科系、广大医务人员共同协作完成的过程。其中任一环节的失控,都会影响过程的结果,导致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目前,各医院都采取了适应自身特点的对医疗过程实施监控的手段,具体体现在基础规章制度的完善与落实中。但不能否认,某些环节还缺乏有效监控办法。

  (2)个别医护人员自身素质差:医护人员的主要任务是为伤病员服务。目前医护队伍中还有一些同志缺乏这种基本素质,工作粗疏、马虎,导致一些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

  (3)医疗护理技术水平不高:个别医护人员的低水平、低质量的工作必然影响医院整体的医疗质量,构成医疗差错、事故发生的条件。医学是严谨的科学,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成员不仅需要严格的专门训练,而且在参予大量的医疗(护理)实践后方能上岗开展工作。而目前在个别医疗单位还有个别医护人员缺乏必需的专业培养和医疗(护理)实践而草率上岗,直接影响医疗安全。此外,医护人员应不断更新知识,方能适应现代医疗的需要。

  (4)基础规章制度不完善或不落实:目前个别医疗单位规章制度还不够完善或不落实,这是医疗差错、事故发生的又一重要原因。如不自觉执行三查七对等制度,必将导致打错针或用错药等。

  以上就是关于婴儿医疗纠纷赔偿标准及其相关问题,医疗事故的后果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如残废、伤残、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对于没有达到事故程度的医疗过失,均应认定为医疗差错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医疗纠纷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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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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