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鉴定需要的时间
导读:
在医疗机构在诊断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有些误诊,存在过失的行为,那么对于医疗机构存在过失的情况,如果对于患者来说伤害不大,双方之间还可以协商解决,可是对于因为过失而导致患者身心受到极大损害的,如果协商不成,某一方都有可能申请医疗过失鉴定,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来了解医疗过失鉴定需要的时间。
1、“专业判断”的原则
法官依法而有权威,鉴定人则因具备专门知识而有权威。2 遵循“专业判断”的原则是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医疗过失鉴定中,此点尤为突出与重要。
对医疗行为得与失的判断,要充分尊重医学科学自身的规律与特征,应主要进行专业判断,而避免过多地应用法学原理,避免过多地考虑社会影响、媒体导向等因素的影响。
2、以“注意义务”作为医疗过失判断的基本准则
一般侵权法上把过失定义为对注意义务的违反。注意义务,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法规及社会日常生活所要求的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时应当慎重留心, 以避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责任。
3、以“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为审查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57 条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是判断医方医疗过失的审查原则。笔者认为,上述原则的另外一种表达方式是:判断某种医疗行为是否“达到与其资质相应的医疗水准”。
4、医疗紧急处置行为的宽泛性”原则
医疗行为与其他业务活动相比,常常具有紧急性的特点。在对患者进行急救时,诊疗时间短暂,医务人员在技术上不可能作出十分全面的考虑与安排。在医务人员需要迅速决定采取何种急救措施的情况下,他们常常对患者的病情无法详细地检查并作出准确的诊断,此时,就难以要求医务人员的注意能力与平常时期相同。因此,在判断医疗过失时,需遵循“医疗紧急处置行为的宽泛性原则”。
1、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中规定的医方的注意义务是判断医疗过失行为的具体标准,是判断医疗过失的依据。
针对不同类型的医疗行为,上述标准略有不同,分为一般注意义务和特殊注意义务,前者包括就诊、诊疗、治疗、手术、注射、抽血、输血、放射线治疗、麻醉、调剂药物、护理过程等过程中的注意义务;后者包括说明义务、转医义务、问诊义务等。
2、医方对患者进行的医疗活动,是否达到与其资质相应的医疗水准,是否尽到符合其相应专业要求的注意、学识及技能,是判断医疗过失行为的抽象标准。
作为判断医疗过失的抽象标准,是指“一般注意程度”的标准。“指南”中指出,一般注意程度的标准就是日本松仓教授提出的“医疗水准”,在美国称之为医护人员职业行为标准,即医务人员于医疗之际,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均应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务人员在同一情况下所应具备的标准,它是医务界公知公认的诊疗标准。
3、医方的注意义务除来源于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常规外,还来源于医学文献的记载。
医学文献是指符合医学水准的医学、药学书籍、文章、药典等,其中有关各种治疗方法的记载、药品使用的说明等,是医方在实施医疗行为时所必须要遵守的。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时间要根据法院技术室的案件数量多少及鉴定机构的案件数量确定,法律规定的是鉴定机构接收委托后需再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但基本没有这么快。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医疗过失鉴定需要的时间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对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失的行为,有时我们是无法判断清楚的,因此就需要进行鉴定,对于鉴定结果什么时候可以拿到对于后续问题的处理也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了解医疗过失鉴定需要的时间对我们还是有所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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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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