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消费损害赔偿 > 消费损害赔偿 > 上海市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告知哪些情况?

上海市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告知哪些情况?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7 09:59:08 人浏览

导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介绍和说明,并就消费者的询问作出真实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行业规则和行业惯例,主动向消费者告知下列情况或者出示书面文件:(一)有关商品的价格、产地、

  核心内容:当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主动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介绍和说明,并就消费者的询问作出真实的答复。以下就由法律快车编辑为你介绍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的内容以及消费者维权知识。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行业规则和行业惯例,主动向消费者告知下列情况或者出示书面文件:

  (一)有关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使用技能、售后服务或者商品房的权属证明、建筑结构、面积构成等;

  (二)有关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检验检测报告或者维修服务记录等。

  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消费者维权应注意有效时间:

  1、向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等部门投诉时效为一年。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可直接与生产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在以下期限内向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二)出售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在一年以内。(三)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的,在一年以内。……上述时效,从消费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的时效为一年。[page]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3、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效。

  〈一〉、二年。《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二〉、一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法律快车为您推荐:

  ■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损害赔偿  

  ■ 消费者不得不知道的消费损害赔偿  

  ■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执的解决途径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