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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有哪些行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7 02:50:43 人浏览

导读: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侮辱或者诽谤消费者;(二)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其携带的物品;(三)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四)致消费者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侮辱或者诽谤消费者;
(二)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其携带的物品;
(三)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
(四)致消费者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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