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男孩掉入污水井 法院判决管理部门应担责赔偿<br /> <br />
导读:
9岁男孩落入小区污水井险些送命,六旬老妪在回家路上被小区门口的铁门砸伤,而污水井和铁门的管理单位物业和房管站却都认为自己没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赔钱!
■案情回放
9岁男孩掉入污水井
冬冬今年9岁,家住本市北辰区某住宅小区,前不久,一场意外差点葬送了这个小男孩的性命。
2010年8月29日19时许,冬冬在小区中央的花园广场玩耍时,不慎落入一口污水井中。这时,恰好从旁边经过的居民急忙大喊“小孩掉井里了,快来救命啊”,小区保安闻讯赶来,与众人一起奋力施救。冬冬被大家从井里救了上来,但此时冬冬已溺水休克,出现窒息、昏迷等症状。在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冬冬被120急救车送往北辰医院进行急救,入院诊断的结果为:窒息、吸入性肺炎、呼吸衰竭、真菌感染、代谢性酸中毒。经过医生的全力抢救,冬冬终于脱离了生命危险,经过一段时间的医治,冬冬的康复情况良好。当冬冬的父母就赔偿事宜找到物业公司进行协商时,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物业公司一次性赔偿冬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今后复查费用等共计65000元人民币。
■律师说法
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君悦律师事务所郭文礼律师说,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对小区范围内的窨井负有管理职责,在一定情况下须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虽然本案中无法确定原告落入井中的原因究竟是井盖丢失还是井盖松动,但是无论基于上述哪一种情形,物业公司作为窨井的管理人,在管理和维护上均存在疏漏和瑕疵,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铁门砸伤六旬老妪
65岁的秦大妈在本市河西区一所公产房内已经居住了近30年。每天进出小区,秦大妈都要经过安装在小区出入口的一个栏杆铁门。2010年9月21日20点左右,秦大妈外出归来,拉开铁门时,铁门突然松动脱落,砸在秦大妈的身上。随后,经医院诊断,秦大妈左肱骨外科粉碎性骨折,花去上千元。于是,秦大妈将房管站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前期医疗费等相关损失。
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居住的楼房原系某物资回收公司所有的企业产房屋,将原告砸伤的铁门也是由该公司安装的。而在该公司与房管站交接的档案中并没有此门,因此,房管站对该门不具有维修和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河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受伤是因栏杆铁门松动脱落导致,铁门安装在小区出入口,属于此楼的附属设施,被告作为上述楼房的公产房管理单位,对铁门负有安全维修义务,对铁门松脱将原告砸伤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房管站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000余元。
房管站赔偿原告损失
■律师说法
君悦律师事务所郭文礼律师说,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小区铁门松脱与原告的人身损害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应当保障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及时进行维修。被告未尽上述义务,给原告造成损害,应赔偿原告由此形成的合法损失。(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新报记者 张敬 漫画 张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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