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既赔骨折费 也担控糖费
导读:
因亲属住院急于上电梯的一名妇女,忙乱之中将患有严重糖尿病的一名老人绊倒,造成其股骨骨折。在治疗期间,老人既产生了治疗骨折的费用,又产生了控制血糖的费用。本案成讼后,被告不同意赔偿老人控制血糖的费用。本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住院治疗骨折时需要控制血糖,故被告应承担老人在此期间的控糖费用。因此一审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1万余元(包括控糖费用)。
■案情回放
住院走路时被绊倒治骨折还得控血糖
65岁的王奶奶因患糖尿病并发足感染症,于2010年3月底来到医院住院治疗。一天上午,王奶奶在楼道行走时,因亲属住院赶着上电梯的中年妇女古某不慎将其绊倒。患有重度骨质疏松的王奶奶倒地不起。经诊断,摔倒造成其左股骨粗隆间骨折,老人因为治疗骨折又住院一个多月,支付了医疗费3万余元,古某为其支付了5000元。由于王奶奶是糖尿病患者,因此又增加了控制血糖的费用。不久前,王奶奶将古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损失6.9万余元。
■法院审理
撞伤原告有过错 控糖费用也得赔
古某在庭审中表示,事发时,她的脚没有踢到王奶奶,是王奶奶自己行走不稳摔倒在她身边,并导致双方身体接触。古某还表示,王奶奶的家属对老人疏于照顾,是造成其摔伤的重要原因,且王奶奶住院期间没穿病号服。另外,王奶奶摔伤程度比较重与其自身因素有关。古某认为,王奶奶起诉的费用中包括治疗糖尿病的费用,这些费用是不能由她负担的。
庭审中,古某出示证据证明,王奶奶在骨科治疗时足部有溃疡,这说明其先前治疗糖尿病足感染时,走路有障碍。而王奶奶的代理人反驳道,从录像中可以看出,王奶奶在没有任何辅助的情况下可以自由行走,是被告莽撞地将她绊倒的。如果没有被告莽撞中的过错行为,老人的左股骨粗隆间是不会骨折的。法官根据法律规定,认证事实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系由被告绊倒,然后摔伤导致骨折。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赶电梯时将原告绊倒摔伤,致使原告左股骨粗隆间骨折。被告对此负有过错,其过错行为与原告身体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被告要求将原告“治疗骨折期间,用于治疗糖尿病的费用”剔除的问题,由于原告住院治疗骨折时需要控制血糖,而且骨折治疗期间加重了原告用于控制血糖的用药负担,因此法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为原告支付的5000余元医疗费,应从赔偿原告的费用中扣除。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该“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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