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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下楼梯不慎摔倒身亡 超市赔偿近16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7 08:37:44 人浏览

导读:

海南东方市退休女职工王某到八所镇某超市购物,离开超市时在安全通道楼梯不慎摔死。7月14日,南海网记者获悉,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因楼梯不规范引发的民事纠纷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海南东方市退休女职工王某到八所镇某超市购物,离开超市时在安全通道楼梯不慎摔死。7月14日,南海网记者获悉,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因楼梯不规范引发的民事纠纷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事发超市承担30%的过错责任,赔偿王某亲属近16万元。

  2014年10月26日上午10时38分左右,王某在八所某超市购物后,双手提着货物从安全通道离开时,在没有任何冲撞的情况下摔下楼梯,造成特重型急性闭合性­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该超市安全出口楼梯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要求。王某亲属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超市赔偿王某死亡赔偿金等费用50多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双手提着货物下楼梯应当意识到危险而没有防备造成自己摔死,与其疏忽大意有着极大的关系。涉案楼梯虽然在踏步宽度和楼梯平台设置方面存在瑕疵,但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楼梯不符合规范致王某摔倒。综上,确定王某承担70%的过错责任,事发超市承担30%的过错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王某亲属不服,向海南二中院提起上诉称,该超市楼梯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某亲属上诉理由不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超市为何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海南二中院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王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注意保障自身安全,其应当意识到未扶楼梯扶手下楼的危险性,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自身摔亡,对此严重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事发超市作为消费经营场所,享有一定的商业利益,对进入超市消费的顾客依法应当担负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该超市虽然在安全出口的楼梯设有警示标志,并在事发后尽到救治义务,但部分楼梯踏步宽度不符合行业标准规定,其对王某死亡的后果负有一定程度的过错,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过陡、过窄等不符合安全规范的楼梯均存在安全隐患,是酿成此类悲剧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广大民众上下楼梯须扶楼梯扶手、小心慢行;另一方面,各类公共场所应对不符合规范的“问题”楼梯进行排查及时处理,加强楼梯监管和日常安全保障工作,为广大民众提供一个安全有序的公共环境。

  (原标题:东方:女子购物摔下楼梯身亡 事发超市赔偿近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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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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