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航离职员工被拒载 起诉索赔精神损害赔偿
导读:
认为前东家多次拒载、强迫签调解书,侵犯了自己人格权,离职员工范某将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及中国旅行社总社中旅大厦售票处告上法庭。本网5月7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上诉案。
2003年7月25日,范某作为厦航职工参加航空安全员转空中警察考试未能通过。随后,厦航停止了范某的空勤工作。2004年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范某起诉至一审法院称, 2005年至2008年期间,厦航发函给各航空公司的福建营业部、各机票销售代理处,要求拒绝售给自己机票。厦航迫使自己签订调解书,多次拒绝自己乘坐厦航航班,其行为侵害了自己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请求法院确认厦航的行为侵权,判令厦航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无故拒载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万余元,厦航与中国旅行社总社某售票处赔偿自己于2008年9月11日购买机票被拒载发生的往返交通费用16元。
厦航辩称,范某转干失败后采取了一系列过激行为,公司为维护航空安全,而向各航空单位发出公函。双方签订的关于终止劳动关系等内容的调解意见书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不存在强迫情形。此后,公司于2009年9月11日同意了范乘坐航班的要求,范在公司为其换完登机牌后自己放弃了登机;因范在2008年9月11日拒绝登机影响了航班的正常运行,公司从航空安全和航班运行秩序的角度考虑,拒绝了范某于2008年9月15日提出的乘坐航班要求。此外,范某曾为航空安全员,较一般人具有更强健的体质、更高的技能,且熟悉空防安全的相关规定、工作程序等,其可能造成的对航空安全的威胁也比一般人更大。故公司未侵犯范某的人格尊严,请求法院驳回范某诉讼请求。中国旅行社总社中旅大厦售票处辩称,公司仅出售诉争中的一张机票,该机票合法有效的,范某不能登机与公司没有关系。公司与厦航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相应的法律关系应由厦航承担,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范某诉讼请求后,范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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