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时效已过仍获赔偿
导读:
浙江省兰溪市农民工徐某在阜阳颍上县某工地做工时,被坠落的水泥板砸成二级伤残,当他起诉时,已超过工伤认定规定的时效。不过,阜阳中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由被告建筑公司承担徐某各项赔偿费用57.27万元。
水泥板空中坠落被砸伤
现年52岁的农民徐某,于2007年8月受雇于浙江省温岭市中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后按公司安排到阜阳市颍上县城北新区建设工程工地从事工地看管兼做杂工。 2008年5月20日,徐某被工地突然坠落的水泥板砸伤,即被送往阜阳市医院救治。经诊断其伤情为颈椎外伤,椎体爆裂性骨折伴瘫痪。当月31日,中诚公司将徐某转至浙江省金华市医院住院治疗。
2008年9月27日,浙江当地司法鉴定部门对徐某的损伤评定为二级伤残。 2008年10月22日,徐某向颍上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所在公司赔偿其损失99.64万元,及今后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工伤认定时效已经超过
一审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徐某因伤残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57.27万元。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该案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而不应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程序解决,提起上诉。不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徐某受伤后,其所在公司及徐某均未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徐某提起诉讼时,已经超过工伤认定规定的时效。
得到法院支持获赔57万
阜阳中院二审开庭审理认为,中诚公司长期雇佣徐某,双方之间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清楚。如其向法院起诉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又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为前提条件。这种程序上的反复,对于一个急需救治的伤残患者而言,显然将产生不良的影响和效果。因此可以按照民事赔偿程序寻求救济。为此,阜阳中院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石中原 闵一华 陈大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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