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跑新郎获准离婚
导读:
□记者 钱朱建 通讯员 张敏娴
晚报讯 本报曾报道的一起因新郎逃婚引发的离婚诉讼昨天有了结果,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孙先生和魏小姐离婚;同时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魏小姐给付孙先生赠予款30万元,对孙小姐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魏小姐和孙先生相恋8年后,决定于2008年6月9日举行婚礼。但婚礼前一天,孙先生突然失踪,直到婚礼当天,仍没有任何音信。无奈,魏小姐强颜欢笑地完成了一场没有新郎的婚礼。直到婚礼后的第三天,失踪的孙先生才现身,却提出分手。根据魏小姐的说法,孙先生事后向其坦陈,逃婚的理由是因为他另有一名交往6年的女友,且已到谈婚论嫁阶段。多次挽留无果后,魏小姐诉诸法庭,要求离婚并分割彼此财产。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婚前孙先生以及孙父转入魏小姐账户69.4万元的归属。另外,魏小姐要求孙先生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法院认为孙魏两人有良好的婚姻基础。从装修婚房至结婚登记间隔近一年,表明双方对婚姻并不草率。孙先生的逃婚行为,是对魏小姐以及亲友的背弃。魏小姐独自举行了没有新郎的婚礼,身心承受的打击和压力必定超乎寻常,出现抑郁等病症均属与之关的反应。因此造成婚姻破裂的主要过错责任在于孙先生。
在处理争议财产方面,孙先生在婚前转入魏小姐账户的20.4万元是基于双方存在婚约关系,20.4万元应为魏小姐个人财产。孙先生父亲转入女方账户的49万元是为子女结婚筹备的资金,视为对孙、魏共同作出的赠予。由于这笔钱款尚未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法院指出,根据钱款的来源孙先生应当多分,但主要过错责任在于男方,对于无过错的女方,法院会酌情照顾。至于精神赔偿款,虽然孙先生的逃婚行为给魏小姐的身心造成一定的伤痛,但尚未达到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因此无法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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