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婚:男方承担主要过错
导读:
逃婚是对婚姻的背弃 男方承担主要过错
——普陀法院今日判决新郎逃婚案
本报讯 (记者 陈鑫)
近日颇受媒体关注的因男方在婚礼当天逃婚引发的离婚诉讼,今天普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准予孙先生和魏小姐离婚;同时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魏小姐给付孙先生赠予款30万元,对魏小姐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魏小姐和孙先生相恋8年后,决定于2008年6月9日举行婚礼。但婚礼前一天,孙先生突然失去联系,直到婚礼当天,仍没有任何音信。无奈之下,魏小姐强颜欢笑地完成了一场没有新郎的婚礼。直到婚礼后的第三天,失踪的孙先生才终于现身,但却坚持分手。根据魏小姐的说法,孙先生事后向其坦诚,逃婚的理由是因为他另有一名交往6年的女友,且已到谈婚论嫁阶段。
在多次挽留无果后,深受精神打击的魏小姐诉诸法庭,要求离婚并分割彼此财产。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婚前孙先生以及孙父转入魏小姐账户69.4万元的归属。另外,魏小姐要求孙先生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法院认为孙魏两人自行恋爱八年,有良好的婚姻基础。从装修婚房至结婚登记间隔近一年,表明双方对婚姻并不草率。孙先生的逃婚行为,是对魏小姐以及亲朋好友的背弃。魏小姐独自举行了没有新郎的婚礼,身心承受的打击和压力必定超乎寻常,出现抑郁等病症均属与之关联的链锁反映。因此造成婚姻破裂的主要过错责任在于孙先生。
在处理争议财产方面,孙先生在婚前转入魏小姐帐户的20.4万元是基于双方存在婚约关系,一旦双方缔结婚姻,该赠予行为就是有效的,20.4万元应为魏小姐个人财产。孙先生父亲转入女方帐户的49万元不是单纯赠予魏小姐的,而是为子女结婚筹备的资金,视为对孙、魏共同作出的赠予。由于这笔钱款尚未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同时法院指出,根据钱款的来源孙先生应当多分,但主要过错责任在于男方,对于无过错的女方,法院会酌情予以照顾。至于精神赔偿款,虽然,孙先生的逃婚行为给魏小姐的身心造成一定程度的伤痛,但尚未达到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因此无法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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