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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婚:男方承担主要过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5 15:01:04 人浏览

导读:

逃婚是对婚姻的背弃男方承担主要过错普陀法院今日判决新郎逃婚案本报讯(记者陈鑫)近日颇受媒体关注的因男方在婚礼当天逃婚引发的离婚诉讼,今天普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准予孙先生和魏小姐离婚;同时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逃婚是对婚姻的背弃 男方承担主要过错

  ——普陀法院今日判决新郎逃婚案

  本报讯 (记者 陈鑫)

  近日颇受媒体关注的因男方在婚礼当天逃婚引发的离婚诉讼,今天普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准予孙先生和魏小姐离婚;同时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魏小姐给付孙先生赠予款30万元,对魏小姐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魏小姐和孙先生相恋8年后,决定于2008年6月9日举行婚礼。但婚礼前一天,孙先生突然失去联系,直到婚礼当天,仍没有任何音信。无奈之下,魏小姐强颜欢笑地完成了一场没有新郎的婚礼。直到婚礼后的第三天,失踪的孙先生才终于现身,但却坚持分手。根据魏小姐的说法,孙先生事后向其坦诚,逃婚的理由是因为他另有一名交往6年的女友,且已到谈婚论嫁阶段。

  在多次挽留无果后,深受精神打击的魏小姐诉诸法庭,要求离婚并分割彼此财产。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婚前孙先生以及孙父转入魏小姐账户69.4万元的归属。另外,魏小姐要求孙先生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法院认为孙魏两人自行恋爱八年,有良好的婚姻基础。从装修婚房至结婚登记间隔近一年,表明双方对婚姻并不草率。孙先生的逃婚行为,是对魏小姐以及亲朋好友的背弃。魏小姐独自举行了没有新郎的婚礼,身心承受的打击和压力必定超乎寻常,出现抑郁等病症均属与之关联的链锁反映。因此造成婚姻破裂的主要过错责任在于孙先生。

  在处理争议财产方面,孙先生在婚前转入魏小姐帐户的20.4万元是基于双方存在婚约关系,一旦双方缔结婚姻,该赠予行为就是有效的,20.4万元应为魏小姐个人财产。孙先生父亲转入女方帐户的49万元不是单纯赠予魏小姐的,而是为子女结婚筹备的资金,视为对孙、魏共同作出的赠予。由于这笔钱款尚未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同时法院指出,根据钱款的来源孙先生应当多分,但主要过错责任在于男方,对于无过错的女方,法院会酌情予以照顾。至于精神赔偿款,虽然,孙先生的逃婚行为给魏小姐的身心造成一定程度的伤痛,但尚未达到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因此无法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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