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造成伤害 法官调解结案
导读:
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最终在法官耐心调解下,达成了和解协议,使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
2007年12月19日晚,原告索某某和本村几个同伴去学校附近看完录像后,原告及同伴们在回家途中路经一台安装好的变压器,由于原告听其父亲说尚未通电,原告索某某就爬到变压器上,为了给同伴们示范供电时电力人员如何挂推合闸的动作,攀登到杆塔被电击伤,造成原告索某某右手大拇指及食指指头当场被电击断,左手中指、无名指、小拇指也因伤截肢。
2008年4月14日原告以被告未设警示标志及通电后未尽告知义务为由诉求被告黄化供电公司赔偿损失23947元。被告黄化供电公司认为原告私自攀爬变压器,并擅自攀登杆塔和操作供电设施,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国务院用电设施保护条约》,应当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鉴于案发时原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7岁),其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应当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且发生事故的供电线路,从跌落保险以上线路在2007年11月20日通过验收合格后,于同年12月12日通电运行,跌落保险以下变压器尚未投入运行。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15条的规定,被告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故被告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作者:杨允军 三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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