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干活被摔残 快立快审获赔偿
导读:
原、被告均系新野县王集镇人。二被告系翁婿关系,合伙成立一农村建筑队。2008年7月2日原告起诉二被告请求法院判决赔偿因致残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62790余元。2007年7月30日凌晨1点左右,原告在二被告承建的土地上干完活收工从二楼下楼时,因赤脚、手里拿着茶杯等物,楼梯无台阶等因素造成其不慎从二楼楼梯斜板摔倒一楼楼梯斜板上,导致颈椎外伤半截瘫。原告在南阳市中心医院、新野县中心医院等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7889余万元,至今生活不能自理。2007年11月28日,经南阳市古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一级伤残。
经新野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于2007年7月30日受雇佣二被告干活过程中摔倒致残所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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