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析法说理 被告人履行赔偿义务
导读:
2007年1月14日,西林县八达镇花贡村那洪屯村民马某使用自己的多功能农用车为他人运沙建房。马某驾驶超载的车辆运河沙在途中欲卸河沙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前溜下坡,撞死了横跑过车辆前面的该屯的3岁女孩刘某。事发后,被害人的监护人和马某于2007年2月2日就损害赔偿问题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赔偿人民币25000元、分三阶段偿付清的赔偿协议。2007年2月9日,被告人马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未能依时赔偿协议确定的首付款项。
4月23日,西林县法院对被告人马某交通肇事一案开庭审判,庭上查明被告人马某与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所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未依时履行,即向被告人马某析说法理,马某对赔偿问题表示了积极的态度,让法官通知其家人于2007年4月24日将首期赔偿款5000元付给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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