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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小偷行窃不喊 店方应担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7 18:31:24 人浏览

导读:

市民曾先生在科院街某火锅店用餐时,遭遇小偷盗窃。火锅店的服务员小龚把这一幕看在眼里却没吭声,直到小偷得逞离开后,才将此事告诉曾先生。当时,火锅店的服务员只要吼一声,我的损失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曾先生认为在自己被盗这件事上,火锅店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

  市民曾先生在科院街某火锅店用餐时,遭遇小偷盗窃。火锅店的服务员小龚把这一幕看在眼里却没吭声,直到小偷得逞离开后,才将此事告诉曾先生。“当时,火锅店的服务员只要吼一声,我的损失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曾先生认为在自己被盗这件事上,火锅店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希望本报“律师随行”栏目帮他维权。

  事件回放

  小偷行窃时 店员没吭声

  昨日下午,记者和本报“律师随行团”成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刘雯律师在科院街见到了曾先生。据曾先生介绍,前晚7时过,他和亲朋好友一行四人在该街的一家火锅店用餐。坐定之后,曾先生将外套脱下放在椅子上,并要求服务员用衣套将放在椅子上的外套罩上,但却没有人理会。“坐下不到20分钟,一位女服务员突然从吧台处跑过来,称自己刚才看到有小偷在摸我的包,要我看看掉没掉东西。”曾先生摸了摸外套口袋,发现自己的皮夹子不翼而飞!待亲朋反应过来并追出火锅店时,小偷已经不见了踪影。曾先生回忆称,自己的钱包里装有600多元现金、5张银行卡、优盘和身份证等,“在钱包被偷后,服务员才拿来衣套将我放在椅子上的外套罩上”。

  事发后,店方工作人员拨打了110。曾先生称,面对派出所工作人员,火锅店服务员小龚承认亲眼看到小偷行窃后才提醒消费者一事,并作了笔录。曾认为,自己在火锅店内用餐,财产安全理应得到保障。首先,店方没有做好为顾客罩衣套的服务,再者,服务员明明已经看到有小偷行窃却不及时制止,这是火锅店工作人员的失职。“如果当初服务员大吼一声,或者及时告知的话,我的财物就不会损失。现在,我要求店方为他们的失职行为补偿我300元钱损失。”

  店方说法

  已在店内张贴提醒告示

  火锅店的游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服务员小龚是第一次在店内看到小偷行窃,“当时小偷用凶神恶煞的眼神盯着她,她自己也被吓懵了,于是跟吧台旁的小姐妹商量了一下,才去告知曾先生,可惜为时已晚”。游经理认为,店方已经在醒目位置张贴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随身财物,严防被盗”的告示,且事发后店方主动拨打了110,态度积极,尽到了应尽的责任。“对此事我们只能表示遗憾,愿意为曾先生等人所消费的87元餐饮费免单,但不可能赔偿现金。”

  曾先生表示不愿接受免单,他将保留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此事的权力。

  随行意见

  火锅店应承担赔偿责任[page]

  对于曾先生钱包被盗的损失,随行律师刘雯认为火锅店应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虽然火锅店张贴了“严防被盗”的告示,但这只尽到了警示、告知义务,并不能成为店方免责的理由。本案中火锅店存在以下明显过错:一,未能及时给客人的外衣套上衣套;二、工作人员亲眼看到小偷实施盗窃行为而未予及时制止导致曾先生财物被盗。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火锅店应向曾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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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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