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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栏破损 9岁男童人工湖溺亡物业判赔33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7 10:37:07 人浏览

导读:

2007年8月9日,9岁男童小宇(化名)在XX小区玩耍时,不慎坠入小区人工湖溺亡。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北京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小宇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334332.6元。小宇的父母起诉称,2007年8月9日,小宇与另外三个小伙伴在XX

2007年8月9日,9岁男童小宇(化名)在XX小区玩耍时,不慎坠入小区人工湖溺亡。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北京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小宇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334332.6元。

小宇的父母起诉称,2007年8月9日,小宇与另外三个小伙伴在XX小区附近玩耍,发现小区人工湖的护栏破损,便由此进入到小区人工湖边游玩。游玩过程中,小宇和小浩(化名)不慎落入湖中溺水身亡。小宇的父母认为,XX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公司疏于管理,对孩子溺水身亡负有主要责任,XX小区是一个封闭式高档小区,护栏破损未能及时修理,致使4个未成年人得以顺利进入小区人工湖边,且从进入后到事发很长的时间内一直没有工作人员前来制止,在事发地段,没有任何标有水深及禁止下水的警示标志,使4个未成年人不能正确判断危险的存在,从而导致溺水结果发生。因此,起诉要求被告按照70%的责任比例,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49732.6元。

XX物业表示,事发当天,小区生态园护栏确有破损。但该公司认为,该公司在人工湖边设置了警示牌,内容为“观赏水景,儿童需成人陪同”,警示牌距离出事地点约有50至100米的距离。并有24小时保安巡视,但保安不是保镖,小宇父母自身也存在监护不力的过错。但该公司也表示,对于一个生命的丧失,无论多少抗辩和赔偿都是微不足道和于事无补的,因此表示会尊重法院做出的责任认定。

朝阳法院经审理查明,XX物业公司负责管理位于XX小区内的小区封闭式花园,花园位于小区东侧,内有人工湖,园区东临市政道路并以护栏相隔。由于东侧某处护栏缺损,小宇等4名儿童在无成人监护的情况下于2007年8月9日下午从破损处进入园区玩耍,后小宇不慎落入园区内人工湖中。落水之后,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后,遂组织人员打捞,未果,又找到专业打捞人员将小宇捞起,此时距事发约有半小时左右,小宇已经死亡。

据悉,小宇一家三口都居住在天津,因有亲属在京,小宇一人于暑期来京游玩,父母并未陪同。事发后,物业公司与小宇的家长就相关问题进行了确认,确认园区护栏有缺损,小宇等人在园区玩耍时无人劝阻,人工湖水位最深处约3米,人工湖边设有警示牌,距事发地有一定距离。

法院经审理认为,XX物业公司对于发生儿童溺水事故的园区负有管理职责。由于园区与市政道路相邻的护栏破损,园区的封闭性被破坏,使得小宇等4名未成年人可直接进入园区,而其工作人员没有尽到巡视和管理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在园区内玩耍的儿童并制止其靠近人工湖,终至溺水事故发生。XX物业在管理工作上的疏忽和失误与小宇的死亡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该公司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小宇的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允许未成年子女独自外出游玩,未尽到监护责任是造成溺水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因此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小宇父母要求XX物业承担其损失的70%,法院认为这一比例与双方的过错程度及责任大小基本相当。最终,法院判决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小宇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3433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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